有典说法丨坠落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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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丨坠落之痛

8楼,20多米高,一个没有窗户、没有任何防护的阳台——您能想象,如果有人从这里一脚踩空,会是什么后果吗? 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正是一起发生在装修过程中的高空坠落事故。

徐先生是宿迁经开区某小区居民。2023年12月,徐先生装修房屋,他从蒋某那里购买了一台空调。双方约定,由蒋某负责空调的安装工作。由于家中阳台窗户已被拆除,安装前一天,徐先生特地给蒋某打去了电话。

徐先生:打电话的目的,就是提醒他注意安全,先做室内,室外等我到了再做。

然而第二天,徐先生却接到通知,给他家装空调的工人,从楼上摔下去了。

徐先生: 当时第一反应,头脑一片空白,站在那里,人躺下去了。

摔下去的,是和蒋某一起安装空调的工人陈某,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伤情严重。

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和创伤性休克等多处损伤。

陈某认为,由于徐先生家阳台的整面窗户已被拆除,而现场既没有临时护栏,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应该对本次事故负责。而徐先生则拒绝承担责任。

徐先生: 我各方面都已经交代了,你说让消费者来承担责任,谁会去买你的空调。

协商不成,陈某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说实话,工人陈某着实值得同情,干着最危险的活,拿着最辛苦的钱,出了事谁都心疼。但业主也冤啊!花钱请人装修,又不是专业人士,出了事全赖业主,这理儿说得通吗?那么,事故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呢?法院会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吗?

2025年3月2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案涉房屋内放置物品杂乱,且被告徐先生未在已拆除窗户的阳台处进行安全提示,存在过错,被告徐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 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128204.63元。

被告徐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徐先生并不认识原告陈某,原告陈某系随从蒋某到现场,原告陈某应是被自己带至现场的物品绊倒。徐先生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随后,原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事故现场照片、出院记录、 门诊缴费清单、费用清单、发票、报告单、交通费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原被告双方均申请证人蒋某到庭作证。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完整地陈述下。

证人 蒋某: 证明事实情况。当天早晨我和陈某到案涉地点楼下,从电梯拿安装空调的工具到门口,我跟他一样一样拿到房间里。最后一趟是我去拿的,当我到电梯时听到轰的一声。我到房间里看了一圈没有人,往楼下一看,发现有人掉下去了。

审判长: 事发时有无看到跌落情况?

证人 蒋某: 没有。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跟你讲事情情况?

证人 蒋某: 没有,我到现在都不知道他是怎么掉下去的。

被告: 安装空调前一天晚上,我是不是打电话给你,说阳台拆掉了,安装时候注意,又跟你讲先安装室内,之后再跟你们一起安装室外的。

证人 蒋某: 说过的。

审判长: 被告有没有提前告知你阳台拆除了?

证人 蒋某: 有提前告知,我到房屋之后很明显看到阳台被拆掉,且这种情况很常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案涉阳台窗户已被拆除系客观状态,原告陈某进入房屋内无需他人提醒即应知晓该风险的存在。另外,阳台窗户被拆除是否需要业主进行风险提示及防护,还取决于该风险是否超出施工方的合理预判。本案中,原告陈某陪同作为有高空作业资质的蒋某到案涉现场从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其作为施工方,应对作业环境的基本风险负有专业注意义务。此外,被告徐先生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已向蒋某告知案涉窗户被拆除的事实,原告陈某在施工准备阶段以及施工过程中应更加注意自身安全,防范风险的发生。同时,正在装修中的房屋地面杂乱属于正常现象,不能苛责作为业主方的徐某将正在装修的房屋收拾整齐。原告陈某主张被房屋内杂物绊倒并从案涉阳台坠落该结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其要求被告徐先生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判决如下: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 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原告负担。

最终,被告徐先生胜诉了。但是这个事情的背后暴露的装修行业隐患却值得深思!一些施工人员为了省钱,安全措施能省就省,安全意识抛在脑后;业主呢,大多也不懂行规。最后出了事,互相扯皮。那么这起令人遗憾的悲剧,给我们带来的警示有哪些呢,来听听主审法官怎么说。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枝: 本案中,业主作为施工环境提供方,对其合同相对方要尽到告知已知重大隐蔽风险的义务。作为施工的组织者,应对相关施工人员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特别是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时刻牢记安全意识,对作业环境保持高度警惕,履行专业的注意义务。各方主体也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共同维护作业安全,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

来源: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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