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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办税人员获得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是否按薪酬缴个税

Question

于某是陕西一家企业的员工,是负责办理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办税人员,其所在的公司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后对其进行了奖励,请问于某取得上述奖励收入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Answer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5年4月29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将手续费返还给办税人员,是否需要为办税人员缴纳个税?”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的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税的情形,是指个人直接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对于企业财务人员出于工作职责为企业职工等人员扣缴税款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于某作为办税人员,因工作职责为公司职工等人员扣缴个税税款而获得上述的奖励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