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反恐怖主义法对违反住宿实名制的行为均规定了行政处罚,二者罚款处罚数额差别较大。

实践中对于两法适用关系有不同认识,实践中有的对于违反治安防范责任未予登记住宿的行为也都按照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给予高额罚款,不符合反恐怖主义法立法目的和需要,违背过罚相当。

立法中,有的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均对提供住宿服务未按规定登记、查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规定了处罚,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履行治安防范责任的行为适用本法规定给予处罚,反恐怖主义法应当适用于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2025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

本次修订在第67条中增加1款规定:“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对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履行治安防范责任的行为适用本法规定给予处罚,反恐怖主义法应当适用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行为,如符合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需要,或者具有直接涉及恐怖主义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嫌疑人员等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的情形。

5

问题来了,当年那些对于违反治安防范责任未予登记住宿的行为也都按照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给予高额罚款的案件,是不是应该给个说法?

要知道,王学堂可是一直认为当年这样的处罚是错误的,无论是体制内还是辞职从事律师业务后,尽管没有什么用,但至少大声疾呼过。

明知不可而为之,我想我做得对。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