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审系当事人的近亲属代为参与调解,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以不知情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当事人的近亲属代为参与调解的,仍须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经审查,近亲属代为参与调解时未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系近亲属伪造的,且事后未经当事人本人追认的,难以认定近亲属有权代理当事人本人参加调解并作出权利处分,应当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案件予以再审。

来源: 上海二中院

2、判决主文中判令承担责任的主体与裁判理由中认定的责任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可否通过裁定方式对判项进行补正?——再审申请人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答疑意见】:

法院判决在裁判理由中已阐明一方当事人为案涉责任承担主体,但在判项中却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确有不当,此项瑕疵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3、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答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4、原审调解书生效后,原审法院又针对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补正裁定,当事人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因此,人民法院针对生效调解书出具补正裁定应当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不得通过补正裁定改变调解协议内容。当事人以调解书生效后原审法院又出具补正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审查该补正裁定是否变更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若存在该情况,可以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案件予以再审。但如经审查发现,原审法院系根据调解协议内容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补正裁定及原审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来源: 上海二中院

5、行政诉讼中,原告已按传票载明时间进入法院,但因安检等事由未能准时到达指定法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按撤诉处理的前提是基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该情形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按撤诉处理。且若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故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考虑,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当予以支持。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若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拒绝出庭的意图,客观上也在开庭当日按时进入法院,因安检等客观原因迟到,未造成无法开庭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应在核实迟到原因后进行庭审,不宜直接按撤诉处理。

来源: 上海二中院

6、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的情况下,法院仅以音字转换记录记载的内容确认诉讼请求,当事人以庭审陈述诉讼请求与音字转换记录记载不一致、原审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上海高院《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征得当事人同意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案件中,当音字转换记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应以录音录像为准。

自2020年上海法院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以来,庭审录音录像已成为记录庭审过程的主要载体,音字转换记录不需要当事人签名,主要供法官庭后撰写裁判文书、合议庭评议及上级法院了解案情使用。因此,法官在确认当事人诉讼请求时,不能仅依据音字转换记录,特别是当音字转换记录与庭审录音录像中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不一致时,应以庭审录音录像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免裁判遗漏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若根据庭审录音录像可以确定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 上海二中院

6、审判实践中,对于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答疑意见】:

再审撤销原判(包括一审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回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据此,由于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37次法官会议纪要

7、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对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代表公司参加原审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公司清算组以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受限,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成立的清算组取代法定代表人行使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的职权,因此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既不是清算组成员,也未取得清算组授权即代表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且事后未经清算组追认的,属于无权代表,可以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案件予以再审。

来源: 上海二中院

8、当事人可否就一审法院未就鉴定费用作出裁判为由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王宝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水县支行及原审被告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王某泽、李某泽、米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答疑意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故当事人只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该判决,仅以一审法院未就鉴定费用作出裁判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而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故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因该民事裁定不属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故当事人不能就不服驳回上诉的民事裁定而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