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意外,也不是轻描淡写的溺亡,而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死亡过程痛苦而惨烈。
2025年7月23日,东北大学矿物加工工程专业6名大三学生(约20岁)及1名带队教师,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浮选工艺时,因车间格栅板突然脱落,6人集体坠入深约3-4米的浮选槽。经47分钟救援,6人全部溺亡,1名教师受伤。
一、浮选槽极其危险,一旦落入,就会迅速被矿浆吞没,被高速旋转叶轮撕裂,被化学药剂灼烧致死,没有生还可能。
浮选槽一般五六米深,槽内并非普通液体,而是粘稠、高密度的矿浆,而且成分复杂,含有大量固体颗粒和腐蚀性的药剂比如碱、浮选剂。里面就像沼泽一样,全是粘稠矿浆,矿浆密度比水大得多,非常浓稠,人掉进去后,旁就像被拽进沼泽里面一样,瞬间就没了。人的身体、脸部、头部、鼻孔和眼睛等等,都会被填满,很快就会室息。人掉进去之后,高速运转的搅拌叶轮会把人就裏挟,高速旋转叶轮可致肢体骨折或撕裂;矿浆温度40-60℃加剧伤害。即使当时停下,救援人员全力施救,在短短几十分钟内将人救出,也难以挽回生命。
二、保命的格栅板,竟然成了夺命凶器,六名大学生殒命于此。
既然如此危险,掉下去就很难生还,格栅板就应该有足够强度承重,确保上边站人不会掉下去。
格栅板又长期处这种腐蚀性强目潮湿的环境中,格栅板的结构强度必须得到严格保障,厂区安全人员对格栅板定期检查、维护和及时更换锈蚀损坏部件是最基本要求。谁能想到,应该格外强大的格栅板没承受住参观人员的重量,断裂脱落。
同时,在格栅板和浮选槽之间,应该设有防护网,即使人掉下去,也能兜着,但是,该公司竟然没有防护网,可见,该厂对于安全太过随意了。
三、如此危险的地方,为什么大学生能去参观,为什么参观之前,没有安全检查。
按说,如此危险的工作区域,就不应该邀请大学生去参观,如果邀请去参观,就应该确实做好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才对。
考察钱,未实地考察企业安全;学生仅接受理论培训,缺乏现场风险识别指导;带队教师应急培训仅2小时。
四、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学校、相关责任人员,都该承担责任,最高判刑七年。
1.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案中,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死亡三人以上,属于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下边的责任要追究,首先领导跑不了,对于不重视安全的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
格栅板设计寿命5年,实际超期服役8年,检测周期从规定3个月延至11个月,维修记录造假。
2024年2月宣称“完成格栅板更换”并实现“零事故”,实际未落实整改;近三年因安全隐患被通报5次。
防护缺失:高危区未设安全网、电子围栏或应急设备,仅依赖单一格栅板。
这些,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领导负有重大责任。
3.学校领导、老师,也有责任。
- 实习强制挂钩毕业:该实习属必修课,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全员参与,未完成者无法毕业。
- 风险评估形式化:未实地考察企业安全;学生仅接受理论培训,缺乏现场风险识别指导;带队教师应急培训仅2小时。
4.由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学校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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