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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打赢蓝天碧水攻坚保卫战,闽清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将闽江入海段流域闽清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作为重点工作推进,以案释法普法宣传,为水质提升注入法治动能。现剖析一起养猪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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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29日,福建省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合作社外场负责人孙某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合作社存在“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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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为:

(1)该合作社储液池旁下方有2口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氧化塘,储液池废水流到第1口氧化塘后,通过底部白色PVC管道排入场旁小溪。

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合作社第1口氧化塘管口上游氨氮1.62mg/L,COD <4mg/L,总磷0.23mg/L,高锰酸盐指数1.8 mg/L;第1口氧化塘管口下游100米处氨氮21.0 mg/L,COD 114mg/L,总磷2.38mg/L,高锰酸盐指数17.8 mg/L。

(2)其灌溉储液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其中一口灌溉储液池内废水通过底部洞口流至山坡,最终汇入小溪。

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合作社山涧边沟汇入口处氨氮416mg/L,COD 2975mg/L;汇入口上游处氨氮2.98 mg/L,高锰酸盐指数3.7 mg/L;汇入口下游处氨氮27.6 mg/L,高锰酸盐指数20 mg/L。该合作社山涧边沟汇入口处的氨氮和COD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二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氨氮25 mg/L ,COD 150mg/L)。

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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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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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郑诗藏

编辑 | 吴敏

闽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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