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地区重点国家的知识产权撤销与无效程序
一、 英国知识产权的撤销/无效程序
1.英国专利的撤销(revoke)
专利无效请求可以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或法院提出。法院中,仅有高等法院专利法庭、 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PEC) 可以受理该请求。
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无效请求,不服其决定的可以向专利法庭起诉。
英国专利的无效请求理由包括:
(1)该发明为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2)该专利授予了一个唯一有资格取得该专利的人,或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但并不只是他们才有资格获得该专利;
(3)该专利的说明书没足够清楚和完整地揭示出此项发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4)该专利的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超出了该专利提出申请时所揭示的内容, 说明书揭示的内容超出了先前申请时所揭示的内容;
(5)专利保护因一项更正请求而扩大,而该更正请求本属不应予以接受者。
2.英国外观设计的取消/无效
根据外观设计注册的时间不同,请求理由有所差异:
( 1 )如果外观设计是在 2001 年 12 月 9 日之前注册,可以请求专利取消。 取消的理由为: ① 与申请时的早期设计相比,它并不新颖,也缺乏实质性差异; ② 有其他原因导致注册被拒绝。
(2)如果外观设计是在2001年12月9日或之后注册,可以请求无效。
①与当时申请的早期设计相比,它并不新颖,也缺乏个性②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存在其他可能被拒绝登记的原因外观设计取消或无效的请求可以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或法院提出。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起的取消/无效请求,不服其决定的,可向大法官任命的“指定官员(AP) ” 或向专利法庭起诉。
二、法国知识产权的撤销/无效程序
1.法国专利的异议、限制与撤销
(1)授权后的异议程序
专利授权之日起9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法国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或修改授权专利的申请。异议程序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授予的任何法国专利。
异议程序只适用于法国专利,不适用于在法国生效的欧洲专利,也不适用于实用证书。
异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修改超范围。
在授权公告日后9个月的异议请求提出期届满之后,INPI不允许异议请求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被控侵权人)介入已启动的异议程序中,既不能干预也不能提出意见。
各方不服异议决定的,可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但上诉会允许对手增加新的理由和新的现有技术。上诉阶段被诉侵权人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其中,可就巴黎上诉法院的裁决向法国最高民事法院提出上诉。
(2)专利无效诉讼
被诉侵权人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专利无效诉讼。除此以外,与专利具有实际利益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独立的专利无效诉讼,专利无效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许可人不能成为专利无效诉讼。单独的专利无效诉讼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受理法院为巴黎民事一审法院。
(3)专利限制请求
在法国专利授权公告后,公众对专利的有效性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专利权人如果认为可以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限制其权利的范围以规避专利无效诉讼的挑战时,申请人可以主动启动限制程序,向法国工业产权局提出专利限制请求。
授权后限制程序只能由专利权人向工业产权局主动提出。限制的方式只能是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例如放弃部分专利权利要求、合并某些权利要求、重写或更正某些权利要求的方式,以规避无效诉讼所提出的无效理由。
在专利权人提出主动限制程序后,法院的无效诉讼程序将中止,直至工业产权局对限制请求做出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无效诉讼程序。
2.法国外观设计的无效
法国外观设计无效请求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理由包括:不符合法典第L511-1条至第L511-8条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不具有法典第 L511-9 条规定的从外观设计保护中受益的资格;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的在先标志。
三、德国知识产权的撤销/无效程序
1.德国的专利无效程序详见本章第一节第四部分,不再赘述。
2.德国的外观设计的无效
外观设计的无效请求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反诉提出。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无效决定,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无效请求分为“无效判定申请” 和“无效宣告申请” ,任何人都可以对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判定申请”, 只有相关权利人才能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
无效判定申请的理由包括:(1)产品的外观不构成外观设计的定义, (2) 设计不是新的或者不具有独创性;(3)该设计被排除在授权客体之外。
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包括:(1)它构成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未授权使用;(2)属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较早的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使该注册外观设计是在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以后才公开的;(3)其中使用了具有较早申请或优先权日期的显著标志,并且该标志的持有者有权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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