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4月2日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但仍存在着监管部门职责不够明晰、市场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属地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更好满足群众生活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全市打造规范有序、安全放心、公平交易、文明诚信的农贸市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过程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前期论证评估基础上,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条例(草案)》由市商务局起草,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审后,常委会法工委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12月31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三、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多地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共二十三条,不分章节。《条例》重点围绕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规范。

(一)明确农贸市场等相关概念

参照《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其他城市做法,明确了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定义。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配套设施较齐全的、固定的交易服务场所。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摊位、商铺、设施和服务,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于农贸市场没有开办者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管理服务。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明确相关主体监管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高质量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领导并统筹协调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对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三)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对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服务和管理事项作出约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同时,对开办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卫生等管理责任,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另外,在计量器具的设置、维修、备案以及活禽屠宰服务等方面,对开办者的管理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明确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对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包括: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明码标价;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蝇、消毒等设施器具,从业人员应当办理健康证并规范着装;不得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另外,对从事食用农产品的场内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五)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对农贸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作出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白城司法行政

初审/李雪阳

复审/曲庆红

终审/王丹

白城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