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蔡**

来信日期:2025-07-16 09:32:20

类型:咨询

编号:2025071600000012

来信内容:我们是气瓶使用单位,有的专家老师来检查,说要对气瓶上使用的压力表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是否有相关标准?

办理进程:已办结

办理时间:2025-07-16 16:29:37

答复内容:

蔡先生:

您好!您关于“氧气瓶使用时安装的减压阀(带指针的)压力表,未列入强检目录,还需要出具校准报告吗?”的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工作用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定。

承办单位:计量处

联系人:涂老师

联系电话:028-8660761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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