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乡道和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在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4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464万公里,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84.5%,形成了遍布农村、连接城乡的农村公路网络,农村地区出行难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与此同时,当前农村公路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挑战,特别是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总体偏低,路网质量有待提升,管理养护短板较多,安全保障亟需加强,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拓展。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农村公路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提供保障和支撑。

2025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3号国务院令,公布《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在责任落实上,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

在要素保障上,明确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支持、引导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用地保障方面,规定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用地管理要求。

针对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总体偏低、路网质量有待提升的问题,《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推动路网提档升级、优化结构;路网密度不足的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序推进路网延伸,提高路网通达水平。

二是明确新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农村公路应当升级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升级改造。

三是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选用的具体技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结合地形条件、预计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与农村公路特点相适应的技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体系。

为了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更好发挥农村公路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方面的作用,《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的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实现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与乡村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同时,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加快农村货运物流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运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