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账号中积累的以"货币""装备""宠物"等表现出来的电磁记录或者信息系统数据,它虽是游戏玩家投入时间、金钱、精力积累取得,但是不能脱离特定的网络游戏环境,否则就失去了存在意义。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只能用于获取虚拟服务,不能用于现实交易,也无法客观计算具体价值,不符合现实财产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因此,难以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现实中的财产。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一般不宜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从司法实践情况并结合国外的立法例和判例看,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情节严重确需刑事处罚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较为适宜。
二、盗窃文物的价值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对文物的价值,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报告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认定。
三、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博爱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