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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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结婚后,二人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并登记在张某名下,后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车辆归刘某所有。此后车辆一直由刘某在使用,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现张某因拖欠某公司材料费,被法院判决支付15万元,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据此查封了该辆汽车,请问刘某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刘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奔驰车辆购买于张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张某名下,后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奔驰车辆归陈哲所有,结合刘某自离婚后车辆一直由其使用、维护等情况,应该认定刘某已经合法取得了奔驰车辆所有权。基于此,陈哲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涉案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有权要求停止对涉诉车辆的执行。

涉案车辆虽未进行变更登记,但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移应当依据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如未经登记的,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信赖机动车登记簿的登记而与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从事物权交易的物权取得者,并不包括登记人的一般债权人。本案中,某公司系依据其对张某享有的一般债权申请查封涉案车辆,其并非上述规定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故刘某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明显优于该公司所享有一般债权,刘某要求停止对奔驰车辆的执行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