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东莞车位租售新规落地!
重点划给你
划重点:
【基本原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出售条件】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须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及现售备案证书。
【房屋销售阶段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区间等内容,在商品房销售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附件中载明。
【一般销售规定】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车位、车库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二)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大于1:1的,可按以下流程依次进行两轮销售。
【出租规定】建设单位拟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定期公布可用于出租的车位、车库情况。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看车位新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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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阅政策原文及政策解读
资料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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