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顾:一时贪念,
换来六个月铁窗
2025年2月初,被告人周某在福鼎市某居民小区闲逛时,发现一处住宅大门未锁。一时的贪念驱使他趁隙溜门入室。进入屋内后,周某迅速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VIVO手机。得手后,他立即将该手机以350元的价格销赃至市内某手机店,所得赃款很快被其挥霍一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次日(2025年2月5日),福鼎市公安局民警雷霆出击,在周某的临时落脚点将其成功抓获。警方同时行动,在销赃的手机店内顺利追回被盗手机,并及时发还给了被害人林某某。经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福鼎市检察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入户盗窃的性质,依法应从重处罚。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出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02
检察官说法:为何
“入室盗窃”性质如此严重?
本案中,周某盗窃的是一部价值1100元的手机,看似数额不算巨大,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入户盗窃”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点解读
1
“入户盗窃”是行为犯,不以数额巨大为前提
与普通盗窃要求“数额较大”(通常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各地标准略有不同)不同,“入户盗窃”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无论实际窃得财物价值大小(即使未偷到东西或价值很小),原则上都构成盗窃罪。
2
严重侵害双重法益
“户”是公民最具安全感和隐私权的栖身之所。入室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行为人进入他人私密空间行窃,极易引发户主的恐慌,甚至可能转化为抢劫、伤害等更严重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3
法律明确“从重处罚”
正是基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入户盗窃”列为严厉打击的盗窃行为之一,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此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对周某判处了实刑并处罚金。
03
检察警示:防盗之心不可无,
法律红线不可碰!
对潜在不法分子的警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偷点小东西没事。入室盗窃,性质恶劣,刑法严惩。一旦踏入他人房门行窃,等待你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和人生的污点。切莫因一时贪念,葬送自由前程。
对广大市民的提醒
提高防盗意识:离家或入睡前,务必锁好门窗,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厨房、卫生间窗户。安装质量可靠的防盗门锁,有条件的可考虑加装防盗窗、监控摄像头等安防设施。
邻里守望相助:发现小区内有可疑人员徘徊或试图开他人门锁,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可询问或及时报警。
妥善保管财物:贵重物品、现金等不要随意摆放在客厅、靠近门窗等显眼位置。外出时,可适当留灯或开启电视、收音机制造家中有人的假象。
遇险冷静应对:若不幸遭遇入室盗窃,首先确保自身安全,尽量避免与窃贼发生正面冲突。在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
“入室盗窃者终获有期徒刑”,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法律划定的清晰红线。福鼎市检察院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居住安宁的犯罪活动。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增强防范意识,共筑安全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守护好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平安幸福!
文 案: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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