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7月25日),针对《年轮》原唱争议及汪苏泷方收回《年轮》授权的回应,张碧晨方再次发布声明:经查阅张碧晨女士原经纪代理方与制作方签署的正式合约,我方艺人张碧晨依法享有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出于尊重与自我选择,张碧晨女士今后将不再演唱该歌曲。
张碧晨方再回应。
据公开资料,《年轮》由汪苏泷作词、作曲和编曲,张碧晨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上线,汪苏泷版本于2015年6月30日上线。2015年7月16日上线的《花千骨电视剧原声带》中,两个版本均被收录其中。
“原唱”和“双原唱”的认定是什么?张碧晨方坚持“唯一原唱”的证据足够充分吗?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化娱乐与传媒业务部主任杨曙光向记者分析,首先,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目前并无单行法专门定义“原唱”,但可适用《著作权法》与《民法典》的体系解释。《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首次录制并公开发行录音制品的演唱者,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中的表演者权。《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禁止在翻唱时以误导方式隐匿“首次公开发表的表演者身份”,学界与司法实践通常把该“首次公开发表的表演者”视为“原唱”。
其次,从行业惯例角度来说,是“时间优先”原则,也就是以录音制品的首次公开发行时间为准。如果同一作品存在多个官方授权版本(如男女声双版本)时,只要均系“首次公开发行”,可认定为“多原唱”。
杨曙光表示,张碧晨方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女声版首发”的事实,满足“时间优先”要件;但并不能排除“多原唱”可能,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及版权人,其发行的男声版同样属于官方授权的首发录音制品,亦符合《民法典》第1023条对原唱的定义。因此,张碧晨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首唱”,尚不足以在法律上得出“唯一原唱”结论。
“张碧晨、汪苏泷各自对其演唱版本享有表演者权;‘原唱’并非排他性概念,只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标准,可并存。司法实践与行业惯例均认可‘双原唱’模式。”杨曙光说。
有业内音乐版权专家亦向记者指出,从行业惯例来看,原唱通常是指第一个将歌曲以正式发行的方式推向公众的演唱者,强调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这一关键要素。
在他看来,由于目前法律上并无“唯一原唱”的说法和认定标准,而根据“原唱”的定义和张碧晨提供的证据,按照行业约定俗成,认定张碧晨为原唱并无问题。“张碧晨确实是首个公开发行并广泛传播该歌曲录音版本的歌手,其证据符合法律和行业惯例对于原唱的认定标准。”因此,专家认为张碧晨方主张的“原唱”具有其合法性,但是否为“唯一原唱”具体还需看当时签署的合同约定。
来源: 南方都市报、N视频
微信改版了
现在刷到我们的推文全凭缘分
拜托大家把三湘都市报“设为星标”
让我们的缘分更深一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