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公告 | 2025年第二期
泽州县人民法院
(被拘留人:常拽平)
被拘留人:常拽平,男,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56****6310,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东常村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虎与被执行人常拽平、晋城市红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24)民特13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常拽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万元,已履行207168元,剩余款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拽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常拽平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常拽平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泽州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泽州县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被拘留人:秦永芳)
(被拘留人:申永)
被拘留人:秦永芳,女,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4****2822,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
被拘留人:申永,男,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3****2815,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某明与被执行人申永、秦永芳、晋城市世纪恒远工贸有限公司、晋城市金佳恒远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晋0525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四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原某明借款本息共计30714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秦永芳、申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秦永芳、申永各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泽州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泽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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