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乡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此次案件的审理,充分彰显了法律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的警钟。

简要案情

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武某带着自己饲养的猎狗和尖刀,在乡宁县关王庙乡梁坪村附近山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猎杀野猪四只,前三只用于被猎犬分食,最后一只冷冻准备自食。武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被告人武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判处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对武某作案工具尖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野猪1只由公安机关(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武某在禁猎期利用猎狗狩猎,不仅直接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还会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和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非法狩猎活动。若发现有人非法狩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和珍贵的生态资源。

来源 :乡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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