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刑场上23岁的翟曼霞面对围观人群的唾骂与鄙夷,忽然抬起头,:“性是自由的,是无罪的!十几年后你们就会知道,我没有罪!”
随着一声枪响,她的生命永远停留在了23岁。
翟曼霞是谁?为何被推上刑场?她为何会认为自己无罪呢?
1960年,翟曼霞生于一个富裕的商人家庭,海外生活的经历让她早早接触了西方文化,思想开放,审美也大胆。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那个蓝灰黑为主色调、风气普遍保守的年代,她烫卷发、穿鲜艳时髦的衣服、涂口红、蹬高跟鞋,走在街上回头率极高,却也招致无数异样目光与指指点点。
1983年夏天,天气酷热难耐,23岁的翟曼霞到西安一条河里游泳解暑。她换上了一件鲜艳的比基尼,跃入水中,享受清凉自在,这在当时的中国,简直是惊世骇俗之举。
路人被河中那抹鲜艳的身影惊呆,有人以为她要轻生,大声呼救;待看清她身上的“奇装异服”,惊愕迅速转为愤怒:“伤风败俗!”“女流氓!”“不知廉耻!”
在那个年代,女性公开穿泳衣都极为罕见,更何况比基尼。路人直接报了警,警方迅速赶到河边,带走了水中的翟曼霞。
翟曼霞起初并不害怕,她不明白:穿件自己喜欢的泳衣,在河里游个泳,何罪之有?
警方随后的调查却让案件性质陡变。调查显示,翟曼霞自16岁起开始恋爱,先后交往过18位男友,且均与对方发生过关系。这在当时封闭保守的社会环境中,无异于引爆了一颗重磅炸弹。
要知道1983年,中国正处于“严打”高峰时期。为了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国家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斗争。一些在今日看来或许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当年“从重从快”的严打背景下,也可能面临极其严厉的惩处。
翟曼霞的开放生活方式——前卫的穿着打扮、与多名男友发生关系——被定性为严重的“流氓罪”。
最终,她被判处死刑。
其实严打风暴中,翟曼霞并非孤例。许多女性因生活方式或私人行为触碰了那个年代模糊而严苛的道德与法律红线,付出了惨重代价。
西安的马燕秦,一位离异的单亲妈妈,酷爱跳舞。她常在家中举办舞会,后因扰民遭邻居举报。某夜,她留宿了两名男舞伴,当警方得知她家中留宿两男两女后,直接认定存在“流氓行为”。
最终,马燕秦被判处死刑。
四川的胡贤华,是医院的一名勤杂工,她性格豪爽,喜欢喝酒跳舞,一次醉酒后,她与几名男子在家中发生了关系。案发后,胡贤华同样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年仅26岁。
1983年“严打”期间,因“流氓罪”被处以极刑的女性,其数量远超人们想象。她们的故事,是那个特殊年代刻下的深刻伤痕。
然而1997年3月14日,是一个标志性时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废除了施行近四十年的“流氓罪”。这个曾因定义模糊、涵盖过宽而被诟病的罪名,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其内涵被分解为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罪名,如聚众yin乱罪、强制猥xie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这无疑是立法科学化和人权保障进步的重要体现。
如今40多年过去了,再回看翟曼霞案,多数人已难认同“泳衣入水、恋爱自由”该当死罪,而翟曼霞刑场上那句“性是自由的”呐喊,在当年无异于惊雷。不过她向往的“自由”,在今日仍需受道德约束与法律规范,她的悲剧根源,在于其行为与所处时代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认知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
我们无法用今天的法律准绳去简单丈量过去的判决。翟曼霞、马燕秦、胡贤华们,她们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法律、道德与社会风气激烈碰撞的牺牲品。她们的故事像一面镜子,既映照出社会观念与法治艰难前行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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