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邢自然规罚决〔2025〕2号

邢自然规罚决〔20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邢自然规罚决〔2025〕2号

邢台景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规划区泉南大街以北、太行路以西建设的太行路和泉南大街交叉口西北角地块(麒麟华府)项目13#楼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存在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13#楼北立面空调板位置改变 。工程进度:已完工

违法行为类型

邢台景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条裁量幅度一般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邢台景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于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按照每栋建筑壹万伍仟元罚款,共计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处罚机关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邢自然规罚决〔2025〕3号

邢台天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规划区襄都区百泉大道以北,信德路以东建设的旭阳学府(东区)二期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存在15#、17#楼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

违法行为类型

邢台天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项裁量幅度一般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邢台天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于15#、17#楼立面改变形式的问题,按照每栋建壹万伍仟元罚款,共计罚款叁万元整。

处罚机关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邢台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