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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5年第4期要目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1.金融稳定视角下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规范构建

高丝敏

【主题研究一·新质生产力法治保护】

2.专利永久禁令救济限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郝敏

3.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路径选择及其具化

丁茂中

4.数据安全法治的法理检视及治理之道

梅傲

5.算法个性化定价侵权责任的规则构建

刘迎霜

【主题研究二·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

6.羁押听证的制度逻辑与程序检视

初殿清

7.我国《宪法》中“逮捕”含义的三重审视

——兼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

薛向楠

【探索与争鸣】

8.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基本范畴研究

施鹏鹏

9.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的规范构造

潘运华

【青年法苑】

10.多重应用场景下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体系化进路

梁远高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1.金融稳定视角下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规范构建

作者:高丝敏(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稳定法(二审稿)》首次从法律层面原则性地提出了人民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制度,但是人民银行如何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仍需明确。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界围绕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大量争议实则是在立法上采取了传统的货币主义和现代的金融稳定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所致。《金融稳定法(二审稿)》明确将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置于金融稳定的立法目的之下,为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未来修订中进一步明确规则构建提供了立法导向。《金融稳定法(二审稿)》明确了我国金融风险处置采取的是双层结构,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责应当仅以系统性金融风险为触发,而不是面面俱到地覆盖所有金融风险。相应地,最后贷款人制度本质上应当设定为紧急流动性提供,采取广泛的适用主体模式,并且辅以最后做市商和最后担保人等衍生制度。

关键词:金融稳定;最后贷款人;紧急流动性;中央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

【主题研究一·新质生产力法治保护】

2.专利永久禁令救济限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作者:郝敏(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第四次工业革命”引领下,产业知识密集化程度日益增长,知识产权领域的纷争也随之骤增,专利禁令救济限制机制调和各方利益的重要性越发凸显。本文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明确当前我国专利禁令救济体系虽趋于健全,但禁令救济限制体系尚需完善;司法实践中,专利禁令救济运用甚广,但存在永久禁令适用率高、偏准则化的适用倾向,基于“比例原则”的案件判决寥寥等问题。美国司法裁判中的“四要素原则”以及德国专利法中的“比例原则”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专利禁令救济限制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理论和实践参照。基于此,本文建议于《专利法》中引入“比例原则”条款或颁行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合理限制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从而更好地平衡多方利益,并优化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环境,夯实创新型社会发展的法治内核。

关键词:专利禁令救济;专利禁令救济限制;比例原则;利益平衡

3.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路径选择及其具化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应当保护消费者是社会各界的基本共识,但是对于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存在竞争损害理论与消费者损害理论的激烈分歧,而所涉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此关键问题上恰恰存在很大的模糊性。这不仅导致垄断规制条款的不确定性突出,包括立法目的不清晰、制度体系不稳定、构成要件不明确,而且导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工不明确。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反垄断法的外部关系、反垄断法的运用难度,应当采用竞争损害理论完善反垄断法。为此,必须系统明确竞争损害的地位和标准,法律层面需完善竞争机制作为基本手段的立法表述,规章层面需厘清竞争损害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关系,执法层面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切实采用主体身份、行为模式、抗辩事由、竞争影响四要件。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反垄断法;消费者权利;垄断行为;竞争损害

4.数据安全法治的法理检视及治理之道

作者:梅傲(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安全法治的实现是国家安全法治的重要环节,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赋予数据安全更具时代性的内涵。在信息技术迭代加速的背景下,将数据安全的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数据安全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数据安全法治以数据正义为根基,以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与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为价值追求。为实现上述价值目标,一方面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审慎的法律选择,另一方面还要在执法层面实现数据安全的全流程妥善监管,方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框架内达到数据安全治理法治化的目标。

关键词:数据安全;数据主权;数据权利;数据监管;总体国家安全观

5.算法个性化定价侵权责任的规则构建

作者:刘迎霜(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算法个性化定价是平台经济中的普遍现象,对其规制的首要前提是明晰其法律性质。在当前法律语境下,算法个性化定价既不是《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中的价格歧视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价格欺诈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大数据时代的自动化决策行为。秉持价格自由基本原则,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救济需要审慎分析行为产生的诸多损害,以获得正当性基础和恰当救济途径。算法个性化定价行为产生了降低市场效率、掠夺消费者剩余、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自决权、损害社会公平和数字社会信任等多法域的损害。算法个性化定价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而不仅是合同违约行为。算法个性化定价侵权责任应采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并应实行举证倒置和过错推定。行业惯例、动态定价、提供比价服务等应是算法个性化定价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私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与公益诉讼都是算法个性化定价侵权责任的诉讼形式;填补损害、停止侵害、惩罚性赔偿是算法个性化定价侵权责任之承担方式。

关键词:算法个性化定价;自动化决策;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

【主题研究二·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

6.羁押听证的制度逻辑与程序检视

作者:初殿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听证与民主价值存在天然联系。民主的核心内涵在于保障人的尊严,反对权力专断恣意。听证程序的民主价值包括三个层面:处于核心层的程序运行民主性,体现为对个案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与尊重;处于中间层的社会价值或行业知识融入,让公众代表成为决策群体组成部分;处于外围层的权力运行监督,让公众代表进入程序,提高程序透明度。在检察听证体系中,羁押听证处于最重要的核心位置,是以实现民主核心层内容为首要考量的听证类型。但目前实践中,羁押听证数量总体偏少,且主要适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和拟不批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听证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中的羁押听证程序规定很大程度上不是以被追诉人为中心,而是以办案者为中心,与羁押听证旨在实现民主核心层内容为首要考量的功能定位难以契合,有待从适用条件、启动方式、听证准备、听证过程、听证效力、救济路径等方面予以重塑。

关键词:羁押听证;检察听证;民主价值;制度逻辑;程序检视

7.我国《宪法》中“逮捕”含义的三重审视

——兼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

作者:薛向楠(国家检察官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学分析、对苏联法中逮捕与羁押的横向比较以及对近代以来三类逮捕本质的纵向观察可以发现:宪法中逮捕的本质内涵是羁押,宪法对逮捕的规定是将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羁押审查决定权交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属性、排他性授权的制度设置,其外延应涵盖一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在对宪法中逮捕采取实质性解释的基础上对刑事强制措施加以完善:完善逮捕条件以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的逮捕适用,并对拘留和监视居住作羁押属性剥离的合宪性改造,从而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强化人身自由权的执法司法保障。

关键词:逮捕;羁押;宪法;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法修改

【探索与争鸣】

8.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基本范畴研究

作者: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清末修律后,刑事诉讼话语在我国逐步生发。此后历经波折,直至20世纪90年代,刑事诉讼基本范畴的现有格局才得以初步确立并沿用至今。但近年来,学界研究多聚焦于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层面,针对基本范畴的专门性研究颇为匮乏,且鲜少对现有基本范畴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基本范畴深刻影响刑事诉讼的理论架构与实践运作,然而传统的诉讼模式论、诉讼构造论、诉讼目的论、诉讼价值论等范畴不仅解释力有限,还易引发理论混淆。在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对诉讼模式的相关理论予以系统整合,同时创新性地发展诉讼阶段论、诉讼状态论等理论范畴,从而重塑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基本范畴体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基本范畴;刑事诉讼模式;诉讼构造;诉讼阶段;诉讼状态

9.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的规范构造

作者:潘运华(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作为一项使某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法律工具,对其进行规范构造至关重要。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必须以其无效为根本前提,但并非所有类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均能适用转换。只有适用转换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法律规范宗旨的,才存在转换的可能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替代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替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得超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替代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应完全有效。适用转换还需以裁判者能够从理性人的角度推测当事人当初实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时有愿意转换的意思为必备要件。当该推测的可转换意思违背当事人嗣后不愿为转换之真实意思的,不应一概适用转换,而应谨慎考察当事人嗣后不愿为转换的理由作出综合评判。

关键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替代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意思;可推测的意思

【青年法苑】

10.多重应用场景下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体系化进路

作者:梁远高(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物识别信息包含“唯一标识性”“生物特征识别”“特定技术处理”等核心要素,应基于动态体系识别符合生物识别信息要素的新信息种类。现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保护规则呈现间接性、分散性的特征,无法解决信息处理者义务具体化不足、知情同意原则适用失灵、信息主体救济不力等问题。生物识别信息针对不同主体存在不同价值维度,应以受益主体为标准区分、辨别不同应用场景下的权益冲突及其损害程度。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需平衡控制保护与应用创新,融合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活用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构建“三阶多元保护机制”:在事前保护阶段,建立评估认证机制,确保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正当、必要;在过程控制阶段,优化知情同意机制,明确信息处理者告知义务内容,构建信息主体动态同意模式;在事后救济阶段,建立民事损害赔偿救济畅通、行政行为规范合理、刑事犯罪有效制裁的多元机制。

关键词:生物识别信息;多重应用场景;评估认证机制;动态同意模式;三阶多元保护机制

《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由北京市法学会主管主办。四十年来,《法学杂志》 以内容丰富、观点鲜明、文字精炼的特色赢得了中国法学期刊中的较高地位,受到了中外读者的广泛欢迎,并被评为“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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