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 “大二医学生飞机上救人被质疑无执业资格” 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7 月 19 日,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大二学生孙毅杰在从武汉飞往新疆的航班上,听到紧急寻医广播后,立刻前往查看情况。机上一名二十多岁的女生靠在座椅上脸色苍白、双手颤抖,自述头晕、手指发麻、呼吸困难、脉搏细弱,且有过猝死生还、体位性低血压等病史。孙毅杰通过观察脉搏、神志、呼吸、心率,借助简单仪器设备量血压、查血氧饱和度,并让女生吸氧、平卧,女生情况逐渐好转。

事后,孙毅杰回访女生,对方称情况稳定,并表示要送锦旗。然而,当 7 月 24 日武汉大学官微发布此事后,网友反应不一。一部分网友称赞孙毅杰见义勇为,尽显医者仁心;但也有部分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其 “临床知识匮乏、没有执业资格”,在飞机上这种抢救手段有限的环境中,对患者和施救者都存在很高风险。

面对质疑,孙毅杰回应称,自己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此次救助未涉及有创操作、药品使用,属于见义勇为或紧急救助。他虽才入学一年,但按照学校规定,选择了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洪山院区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刘梦林为临床导师,寒假及上学期都在急诊科见习,对常见病症并不陌生。在他看来,常见情况可能是体位性低血压再发作、低血糖、低钾血症、眩晕(血管迷走性晕厥)等,但因条件限制无法确切判断,不过让患者平卧是不会有问题的。他还强调,相关质疑不会影响自己以后在类似情况下出手相助的选择。

从法律层面来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洁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均认为,孙毅杰的行为符合 “见义勇为” 的四大核心要件:无约定义务、无法定义务、为他人权益、紧急救助。《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虽规定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中的非专业医疗操作,即使行为人无执业证,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事件不禁让人反思,公众对于医疗救助行为的认知是否存在偏差?在紧急情况下,当生命面临威胁,我们是应该优先关注施救者的资质,还是先抓住那一线生机?回顾过往,类似事件并非个例。此前,湖南常德火车站两名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医学生对倒地男子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最终男子经抢救无效离世,两名医学生同样遭受 “援手施救反成非法行医” 的质疑。这些质疑声背后,反映出部分公众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以及对医疗救助行为的片面认知。

在日常生活中,意外和突发疾病随时可能降临。在专业医疗救援无法及时赶到的情况下,身边人的紧急救助往往能为患者争取宝贵的时间。如果因为对救助者资质的过度纠结,而让潜在的救助者心生顾虑,选择袖手旁观,那么最终受到伤害的将是那些急需帮助的生命。我们不能让质疑的声音成为见义勇为者的枷锁,而应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为紧急救助行为营造更加宽松、包容的社会环境。
孙毅杰同学在飞机上的救人行为,无疑是值得称赞的。他凭借所学知识和勇气,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践行了医学生的使命与担当。他的行为不仅为患者带来了希望,也为广大医学生树立了榜样。我们应当给予他充分的肯定与鼓励,而非无端的质疑。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紧急救助行为的宣传和引导,让更多人了解法律规定,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共同守护生命的尊严与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