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中,函询和询问是两种常见的工作方式,但不少人对两者的区别并不清楚,甚至容易混淆。实际上,函询和询问在适用情形、程序要求、法律性质等方面都有显著不同,明确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监察机关的工作流程,配合相关监督执纪活动。

一、适用情形:针对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

1. 函询:针对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函询主要适用于监察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线索较为笼统、情节轻微,不需要立即进行当面核实的情况。
例如:群众举报某干部 “偶尔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在工作中存在推诿现象” 等,线索模糊、情节较轻,监察机关可通过函询了解情况,及时提醒纠正。
函询的目的是及时了解情况、咬耳扯袖,属于 “第一种形态”(即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范畴,侧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 询问:针对 “具体问题线索”

询问则适用于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的问题线索,需要向监察对象或相关人员核实具体事实、固定证据的情况。
例如:举报反映某干部 “在项目招标中收受投标人财物”,且提供了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监察机关为查清事实,会对该干部或相关知情人进行询问。
询问的目的是调查核实问题、收集证据,可能涉及 “第二种形态”(党纪政务处分)甚至更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是监察调查中的重要环节。

二、形式与程序:书面 vs 当面,流程严格程度不同

1. 函询:以书面形式进行,流程相对简便

①启动方式:监察机关经审批后,向被函询人发送《函询通知书》,明确需要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规定时间(一般为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②答复要求:被函询人需对问题作出清晰说明,如有错误需承认并作出检查;如否认,需提供理由和证据,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监察机关。

③后续处理:监察机关根据答复情况,认为事实清楚、无需进一步核实的,予以了结;认为存在疑问的,可再次函询或转为其他方式(如谈话、初步核实)。

2. 询问:以当面谈话为主,程序更规范

①启动条件:询问需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初步核实阶段启动,由 2 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出示工作证件和询问通知书。

②场所要求:询问地点一般在监察机关办公场所,也可在被询问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需符合规定),严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③记录要求:询问需制作笔录,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按手印;必要时可同步录音录像。

④权利保障:被询问人有权知晓询问内容、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监察机关不得逼供、诱供。

三、法律性质:提醒教育 vs 调查取证,后果差异大

1. 函询:非强制性,侧重提醒纠正

函询是一种监督提醒方式,不具有强制性,被函询人只需按要求如实书面答复即可。

  • 若答复属实且问题轻微,监察机关可能予以了结,或要求作出检讨、整改;

  • 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被认定为 “对抗组织调查”,情节严重的可能升级为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更严肃处理。

2. 询问:调查性措施,可能关联处分或刑事责任

询问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措施,具有法律严肃性,其结果可能作为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依据:

  • 若经询问查实存在违纪行为,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 若查实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核心区别总结

总之,函询和询问虽同属监察机关的工作方式,但在适用场景、程序和后果上有本质区别。函询是 “防微杜渐” 的提醒,而询问是 “查清事实” 的调查。了解两者差异,有助于监察对象正确配合工作,如实说明情况,避免因认识偏差导致问题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