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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为涉嫌走私出口稀土案被关押在看守所,然后他在看守所表现良好,经常帮助文化程度低的人学习、教英文等,多次得到管教的认可。我在网上看到说,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刑10%。请问这个可以争取吗?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但同时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换言之,如果签认罪认罚,那么一次性给了30%(以内),已经包括了“羁押期间表现好”,不会再单独考虑“羁押期间表现好”这一量刑情节。似乎“羁押期间表现好”是“认罪认罚”的应有之义。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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