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网友咨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夫妻共同财产吗?

梁娜律师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梁娜律师补充:

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金,国家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买得起房,每月从大家的工资中扣一部分钱存起来,同时单位也同比例的为员工存一笔钱,不管是个人缴存部分还是单位缴存部分,都会存入员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梁娜律师

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