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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无法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是高中生在已基本完成学业,年满16周岁的情况下外出打工。高中生与用工单位之间,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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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小张是山东省某县的学生,高中就读期间中断学业前往北京打工,在某饭店后厨帮工。半年后某日,小张在工作中手被切伤,未继续上班。

小张主张其在工作期间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对此予以否认,称小张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就业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小张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饭店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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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该饭店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饭店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接受该饭店经营者余某的管理,并由余某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

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继续缴纳高中学费,并保留了高中学籍。在其受伤之后,张某返回学校领取了高中毕业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半年的时间范围内持续性地向某饭店提供劳动,某饭店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且支付工资的数额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上述期间,张某接受某饭店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张某的主体资格问题,张某在某饭店工作期间虽保留有高中学籍,但其并非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时间在某饭店工作,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且张某入职时已年满16周岁,应当认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某饭店虽主张张某的实际年龄与户籍不符,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对某饭店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某饭店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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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在校学生虽然还具有学生身份,但其具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持续性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非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短期实习,应当认定为其以就业为目的。

2.在校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校生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相应的工作安排,其劳动过程受到用人单位的监督,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奖惩,应当认定为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3.用人单位向在校生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和具体数额具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依约向在校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为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无论是否是在校学生,在入职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04

工龄认定

那么,如果其以后大学毕业正式工作,这段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工龄呢?

一、工龄认定的基本条件(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1. 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 双方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 该段工作经历需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认定标准,即:

  • 若案例中的劳动关系已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确认,则具备工龄认定的基础。

社保缴费记录完整

  • 根据及2025年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工龄认定通常需以社保缴费记录作为核心依据。

  • 若该段工作期间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则更易被认定为有效工龄。

二、不同就业场景下的工龄认定规则1.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
  • 政策依据

    • (国发〔2015〕2号)规定,2014年10月前的工作经历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需档案材料完整。

    • 2025年新规明确,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如企业、灵活就业)若符合条件,可计入连续工龄,但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

  • 认定流程

    • 需由现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档案,确认原工作经历的真实性、连续性;

    • 若档案缺失关键材料(如离职证明、工资表等),可能影响认定。

2. 进入企业工作
  • 政策依据

  • 规定,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可累计计算工龄,用于年休假、经济补偿等权益。

  • 2025年跨地区工龄转移政策支持全国范围内社保缴费记录的合并计算。

  • 关键材料

    • 原单位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工资流水等;

    • 若原单位已注销或无法提供证明,可尝试通过劳动仲裁或社保机构调取历史记录。

三、可能影响工龄认定的特殊情况
  1. 档案材料不全

  • 如缺失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等,需补充原单位盖章的工作证明或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

社保断缴或未缴

  • 若未缴纳社保,可能仅能通过工资记录、考勤等辅助材料证明,认定难度较大。

“两不找”期间

  • 若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且单位未支付报酬,该段时间可能不计入工龄。

四、实操建议
  1. 保留完整证据链

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离职证明等。

  1. 提前进行工龄预审

  • 在考入事业单位或入职新单位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龄预审,避免后续争议。

补办缺失材料

  • 如原单位无法配合,可通过劳动监察、仲裁或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

结论

若案例中的劳动关系已被合法确认,且具备社保缴费或完整档案材料,未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时,该段工作经历可被认定为工龄。但需注意:

  • 机关事业单位:需严格审核档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受2014年改革影响;

  • 企业单位:不同工作经历可累计计算,但需社保记录支持

建议提前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咨询人社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工龄顺利认定。

信息来源:本文结合“天津高法”提供的案例,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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