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经过

一个大一男生,在图书馆自习。

一个坐在他对面的研二女同学认定他在对面“自慰”,遂将手机放在桌下进行视频取证。在56分钟内偷拍了5段视频,说自己“极度不适”。

女同学之后逼男同学写道歉信,告诉他“你完了”。

三个月后,她发公众号文章实名举报他“性骚扰”,全网跟着声讨——

他被处分,几乎保研无望,人生轨迹一度改变。

02 判决

女同学同时法院起诉男同学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千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两年后,法院判了:

女同学拍的视频无法证明男生是在“自慰”。

男生手放在大腿之间,有些不规律动作,但法院认为:

“从动作无法得出其系在自慰的结论。”

男生确有皮肤病史,多年湿疹,瘙痒难忍。

道歉信是在压力下写的,内容前后矛盾,不具决定性证据效力。

整个过程中男生未与女生说话、未接触、未发出性暗示。

图书馆为开放空间,有多人走动,法院认为没有明确“针对性”与“性意图”,不符合性骚扰的法律构成要件。

所以不构成性骚扰,女同学诉请全部驳回

03 反击

他能不能反过来告女生“诬告陷害”?

这是无数网友最关心的问题。

中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罪”,确实存在,但门槛非常高。

要追究这个罪,需要三个硬条件:

1. 她明知是假的,还捏造事实去举报他;

2. 举报的对象是公安、检察机关,而不是民事起诉或学校投诉;

3. 她的目的是让他“被抓、被判刑”,而不是单纯要求道歉或赔偿。

而这位女生——

• 她凭主观的感觉认定自己“受骚扰”;

• 她提供了视频、录音、道歉信;

• 她选择的是起诉男生索赔、公开发声,并没有推动刑事立案。

所以 她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诬告陷害罪”。

04 名誉权

听起来很不甘,但这是现行法律下的冷冰冰现实。

但男生不是无路可走——可以尝试民事反击

女同学的指控,法院已经明确判定不成立。

而在事发后的3个月,女同学就直接发表题为《关于我在武汉大学图书馆受到性骚扰这件事》的文章,提供了男同学所在院系、辅导员姓名、拍摄视频、对质过程、道歉信等细节,

她的诉求,是“取消男同学的评优资格”“剥夺其保研”。

这一切给这个大一男生带来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社交死亡与前途打击。

而这些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可能构成:

侵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如果一个人散布了不实言论,损害了他人名誉,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05 最后

所以他可以:

起诉女生;要求删除文章,公开澄清;赔礼道歉;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是合法的、体面的,也是最有力的反击。

也为自己正名,同时告诉世界,自己清白,且不该被这样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