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残联等9部门《关于印发 <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相关规定,符合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条件的用人(工)单位,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按规定向相关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01
申请时间
202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02
申请地点
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
03
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4
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进入市残联官网(www.bdpf.org.cn)“北京市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专题” (http://www.bdpf.org.cn/cms68/web1459/subject/n1/n1459/n2963/index.html),点击页面右侧的链接即可。
(二)现场申请。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三)邮寄材料申请。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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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请。无需提交材料。
(二)现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申请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三)邮寄材料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承诺书》;
2.《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3.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06
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
1.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2024年12月份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
2.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2024年12月份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
2024年12月份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3〕20号)执行,为242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1〕8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统一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京人社发〔2024〕12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京人社发〔2024〕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招用“三类残疾人”的,按用人(工)单位2024年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的,按照2024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07
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如何计算?
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以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为准。
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未达到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时,重新计算招用残疾人连续就业时间。招用残疾人第一年,连续就业满9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满1年计算。
08
以劳务派遣方式招用残疾人的,如何确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单位?
劳务派遣方式就业残疾人的补贴申请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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