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的讲有能力缴而不缴会影响减刑;生活困难、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会影响减刑。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会审查原生效刑事裁判中有关罚金、退赔等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一,具有履行能力的。
司法解释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
认定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形:①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②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③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④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另外,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
二,不具有履行能力的。
司法解释规定: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无履行能力的认定: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有上述所列情形的,应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
无履行能力的服刑人员最好提供困难证明,委托直系亲属到服刑人员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并到乡镇司法所及县级司法局加盖公章证实或到乡镇派出所及县级的公安局加盖公章证实。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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