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FM93交通之声综合自新京报我们视频、罗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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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湖北利川市,一名男孩在超市扶梯上被一名老人牵的狗咬伤腿部,伤口轻微破皮未出血。

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报道,男孩母亲30日表示,事发时孩子乘坐超市扶梯想去吃饭,一只白色宠物狗突然靠近男孩,咬伤男孩腿部。

牵狗的老人简单查看男孩伤口后,没有带男孩就医便离开了。男孩母亲带孩子接种疫苗后报警。

事发超市回应,入口虽有禁止宠物告示,但因多入口无人值守存在管理不足,已安抚男孩并承诺加强管理。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调取监控,正介入调查。

2024年,一名3岁幼童跟随母亲一起在河南罗山县某超市内购物时,看到黄某(化名)所牵的一条宠物狗出于孩童的好奇天性,小月想要抚摸小狗,但尚未触碰时便被小狗咬伤左手无名指。之后,孩子父母要求狗的主人和超市赔偿。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关于责任问题,原告的监护人、被告三方均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事发地点在超市内部,属于不准携带宠物进入的公共场所。黄某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且未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其饲养的宠物狗,导致狗伤害他人,作为狗的主人,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罗山县某超市虽然在门口做了相应提示牌,但因疏于管理放任宠物狗入内导致原告小月被咬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本案事发时,小月年仅三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的母亲应承担监护职责,但其却因疏于对孩子的监护管理导致小月被狗咬伤,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一男孩扶梯上被狗咬伤,主人直接离开!男孩母亲报警:牵狗的是一名老人,超市禁止宠物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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