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迟到的公告收费票据,让养父在离婚时要求宣告收养关系无效,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地保护了孩子最后的避风港。
2017年,王某夫妇收养了一名被遗弃在岳父家门口的女婴,取名王某乙。他们按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孩子从此有了温暖的家。
三年后,当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时,养父王某突然向法院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理由令人意外:民政局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日期是2017年12月29日,而公告费支付凭证显示日期是2018年1月17日。
程序倒置是否必然导致收养无效? 这个看似确凿的证据,最终被两级法院驳回。法官的判决书中有一句话发人深省:“王某乙现已与养父母生活多年,建立起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如果贸然解除收养关系,必然会对孩子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01 收养关系成立,法律如何把关?
收养关系不是简单的“你情我愿”,我国法律设置了双重门槛。实质要件决定“能不能收养”,程序要件则解决“如何合法收养”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条件: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具备抚养能力、无医学禁止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本案中王某夫妇符合所有实质要件,这也是法院维持收养关系的基础。
程序要件的核心是登记制度。民法典第1105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还必须在登记前进行公告。
金佳律师的提示:收养登记如同婚姻登记,是确立法律关系的“身份证”。缺少这张“身份证”,即使共同生活几十年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收养”。2012年《收养法》修订后,事实收养的认定窗口已基本关闭。
02 公告程序:法律漏洞还是安全阀?
公告制度常被视为“走过场”,但它的法律价值不容忽视。公告是寻找生父母的最后机会,更是阻断“假弃婴、真送养”的法律屏障。
在王某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法律规定在收养登记之前进行公告,其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维护未成年人及其生父母的利益。”
公告瑕疵不等于无效。法官在判决中创造性地提出:“公告程序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这个观点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规则(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扩大了保护范围。将收养对象从“弃婴”修改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覆盖了被拐儿童等非自愿失亲群体。这要求公告程序必须更加严谨。
03 未成年人利益:司法裁判的终极标尺
本案判决最闪光之处,是将儿童利益置于程序正义之上。法官的论述充满人文关怀:“相对于被遗弃或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王某乙能够被收养,得到养父母的关爱,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法律的天平如何倾斜?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在裁判中更注重三个维度:→ 情感维度: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关系越难割裂→ 发展维度:稳定环境优于程序完美→ 社会维度:家庭抚养减轻社会福利负担
金佳律师的提示:收养关系纠纷中,孩子不是诉讼客体。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八周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必须被听取。即使程序存在瑕疵,打断已形成的亲情纽带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04 风险防范:收养中的法律雷区
王某案暴露出民政部门的工作疏漏,也给收养人敲响警钟。三大常见法律风险值得警惕:
程序风险:公告媒体级别不符要求(需县级以上)、公告期不足60日、登记前未实地核查。本案因收养人实际抚养多年才得以补救,但严格来说仍属违法行政。
证据风险:档案管理不规范。王某在离婚时才发现公告日期倒置,若能在收养时索要公告报纸原件,或许能避免后续纠纷。
身份风险:本案中生父母始终未现身。但若真如王某所称,詹某夫妇希望孩子回归,则可能引发监护权争夺战。法院特别指出:“詹某、宁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暗示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金佳律师团队在办理收养案件时,采取三重保障策略:
- 建立收养档案清单(含公告原件、登记证、体检证明等)
- 办理收养公证强化证据效力
- 配套遗嘱安排防范意外风险
法律程序可以补正,但孩子破碎的童年无法重来。在郑州某案中,被收养二十年的养子纵容妻子殴打养父母,法院毅然解除收养关系并判决20万元补偿金。而上海王某案中,法官选择用司法智慧修补程序裂缝,只为守护四岁女孩最后的家园。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与非诉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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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门主任。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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