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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830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原邮政银行汶上县支行大堂)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3576370元。13位储户的存款,存到邮政储蓄银行汶上县支行,汶上邮政银行大厅经理刘某某在无人授权、没有当事人告知其取款密码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手机注册存款储户的手机银行,通过手机银行支取储户存款,法院判决邮政银行大厅经理个人偿还储户存款,银行无责任?请问,储户没有告知大厅经理取款密码,单凭大厅经理个人说储户告知其密码,法院就认定储户未保护好其取款密码,没有其他什么据佐证,法院是不是就可以认定单边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样认定证据是否有些不妥?邮政银行“拿”刑事判决书当“屏障”,请问法院的判决就是整个案件的全部吗?法院是对证据的审查、审核的,对邮政银行的业务流程是没有监管责任的?不要什么事都“拿”判决书而推拒,凡事还是有破绽的,法院到底保护了“谁”,其实“谁”都明白。。。

举例说明判决书未涉及的内容,疑点咨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汶上支行储户存款事宜: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1、关于储户刘灿伏2013年3月4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汶上开发区支行取款凭单(凭单号:20201207094127)的签名存在质疑,当时储户刘灿伏就在银行柜台外,取款19万元,不用储户输入取款密码,取款单也未让储户签名(凭单上签名不是储户签名),后来储户向贵行提出凭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然后就没有回复了,请问:储户前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台大额取款,是否需要输入取款密码,取款凭单是否需要储户签名(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手机开通手机网银,是否需要本人开通,预留本人手机号,是否应用本人手机接收银行发送的验证码,这个事情是个迷,不知这个行为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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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储户黄连柱,系壹级视力残疾,本人不认识字,而且高度视力残疾,个人走路都模糊,一直使用没有上网功能老年手机,更没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汶上开发区支行开通手机网银,2014年12月15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汶上开发区支行卡存现金95000元、2017年2月8日卡存现金10000元、2018年12月24日卡存现金40000元,合计14.5万元,本人一直未取款,那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汶上开发区支行的款为什么没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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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亚楠、刘亚群、刘灿伏、黄连住等13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汶上开发区支行存款、均被邮政储蓄银行汶上支行大堂经理刘某某通过手机网银转账支取。请问:“刘某某系本行员工,是否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开通储户的手机网银,并支取储户存款,刘某某是用什么方式(如短信、微信、通话、手写等方式)得到储户的取款密码和手机网银验证码的。

4、2022年6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局济宁银保监分局作出:“济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30万元。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局济宁银保监分局作出:“济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刘某某因对机构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责任,根据《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请问:“这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与原邮政储蓄银行汶上县支行及大堂经理刘某某诈骗犯罪有直接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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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众观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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