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除非属于法定例外情形。

集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若为全体员工统一购买且无特殊法定依据,不得税前扣除。

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工种职工

如高空、井下、剧毒等高危作业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关键条件:①投保依据法定(法律法规强制要求); ②保险范围、费率、对象明确合规;③需留存工种说明、风险评估文件等证明材料。

因公出差人员

员工因公出差途中购买的交通工具意外险(如航空意外险),可以扣除。

关键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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