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村两委”领导班子任期已近尾声。回顾上一轮选举,河南、江苏、山东、浙江、贵州等诸多省份的村“两委”换届多集中于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

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党组织(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

据此推算,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上半年,新一轮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将在各地陆续展开(具体时间由地方确定)。在此背景下,现任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及两委委员,依法依规享有争取连任的权利。

现实中,成功连任者亦不在少数。然而,一个备受基层干部群众关注的核心问题浮现:若现任村书记因受处分而被撤销了党内职务,他(她)是否仍有资格参与即将到来的2025年下半年村“两委”换届选举? 本文将围绕此关键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第一,明确处分的性质与影响期规定是判断资格的前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属于党纪处分中的重处分。

该条款对受处分后的任职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这一“二年”期限,即为该处分的影响期。

因此,判断一位因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原村书记能否参与2025年下半年换届选举,首要且核心的考量因素,是其处分影响期是否已届满。

具体而言:

若至2025年下半年换届选举投票时,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影响期尚未届满(即处分时间点距离选举日不足两年),则其不具备参选资格。

据条例,其在影响期内不得担任原任村书记职务(党内职务)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职务(如村委会主任等需党员身份或组织推荐的重要岗位)。

这意味着,在影响期内,其参选村党组织书记或通过党内推荐渠道竞选村委会主任的资格将受到限制或剥夺。

第二,影响期届满后的理论资格与现实困境需区分看待。

理论上讲,若至2025年下半年换届选举投票时,该原村书记所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影响期已届满,那么,从党纪处分规定的“影响期”角度,其受到的该项任职限制已经解除。单从时间条件看,其具备了再次参选村“两委”相关职务(包括党内职务和村委会职务)的党纪基础。

然而,必须清醒认识到:影响期届满仅意味着党纪层面的直接限制解除,绝不等于其参选之路畅通无阻,更不意味着必然能成功当选。

在实际操作层面,面临多重现实困境:

组织提名关难逾越: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通常需经过上级党组织的考察和提名。一位曾因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干部,其政治素质、群众威信和工作能力必然受到严重质疑。上级党组织在酝酿、考察和提名候选人时,会对其过往表现、错误性质、改正情况等进行全面、严格的评估。获得组织提名推荐的可能性极低。

群众推荐与信任关难突破:村委会成员实行村民直接选举。即使处分影响期已过,其在党员和村民中的形象与公信力往往已遭受重创。村民在行使选举权时,对其能否胜任、是否值得信赖必然存在普遍疑虑。获得足够数量的村民联名推荐(若适用)并赢得多数选票,难度非常大。

资格审查综合考量:最终的候选人资格审查是综合性的,不仅看党纪处分是否过期,更要看其是否具备担任村干部的基本素质、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要求。曾经的严重违纪记录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负面评价因素。

第三,依法依规参与选举是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即将到来的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上半年的新一轮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确保选举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至关重要。

对于曾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干部能否参选的问题,必须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处分是否在影响期内作为核心准绳。

影响期内,坚决执行任职限制;影响期外,则依法保障其被选举权,但同时要充分尊重选举的民主程序和结果,认识到其实际当选面临的巨大现实障碍。

广大党员群众在参与选举时,应本着对村庄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考察候选人的德才表现、廉洁自律情况、服务群众意愿和能力,而非仅仅依据其过往身份或是否受过处分。要将那些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高、带富能力强、群众信得过、服务意识优的优秀人才选入村“两委”班子。

结语

综上所述,现任村书记因受处分被撤销党内职务后,其能否参与2025年下半年启动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决定性因素在于其处分是否仍在“二年”影响期内。

影响期内,资格受限;影响期外,理论资格恢复但面临严峻现实挑战。此次换届正值承前启后的重要节点,各村务必严格依法依规操作,确保选出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带头人,为未来五年的乡村振兴事业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村民在行使神圣选举权时,更需擦亮双眼,选出真正能带领村庄发展的“领头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