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某忠案,要体会办案机关对造自己谣的难以容忍,也要把握好办案机关的宽容,“对黄某忠给他个教训,同时借这个案子,也向社会公众释放个明确的信号就可以了”。不起诉、缓刑或者在迅速结案的前提下,关多久判多久,是该案预计结果。
上周在外地出差时,就有朋友给我私信发来黄某忠制作的假“警情通报”。假通报用了办案机关标配的蓝底白字,落款还用了具体办案机关的名字。内容较长,通报了“释永信妻子、孩子和票子”的整体情况。因为离奇和耸人听闻所以引起很大关注。我看后,立即回复说:“一眼假。现在不会查那么多,查了也不会说。因为,查了也只是嫌疑,还没有坐实。”
没几天,官方通报来了,言简意赅、平淡朴实,只概括说了应成哥“挪用资金和违背戒律”的事,不涉及数额、人数等具体的细节。这合规矩、合法,也符合办案客观规律。数额、人数等细节,会随着办案进程发生变化。很多时候,案子都审完了判完了,还有可能发现有些数额没有查实和纳入,有些人员被遗漏,更何况在刚刚启动办案程序的时候?
判断信息真伪,其实很简单。就看这么发是不是稳妥,不留后患,保证“解释权最终归我所有”。
今天早上看新闻,黄某忠因发布涉释永信虚假“警情通报”被刑事拘留。我想结合这个案子,谈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来、走向和判断标准。借此,为公众掌握好网络发声尺寸,也为律师同行办好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来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这名字怎么读,怎么觉得绕口。用老百姓的话说,实际就是“造谣”。“用我的嘴,说你家的事,但说错了。”
造谣这事儿,自打人会说话的时候,就屡见不鲜。只是有的造谣是故意的、包藏祸心、中伤诽谤,有的是无意的、不明真相、以讹传讹。所以,别看造谣这么简单又这么常见,也有个轻重程度的区分。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所以只管危害最大的事。对造谣也是这样。
依照这个标准,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明确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或者“警情”的,才构成犯罪。法律条文一般都有兜底条款或者兜底表述。兜底条款就是常见的“其他”,兜底表述就是常说的“等”。
但这个犯罪中没有兜底的表述,造谣构成该罪的,只能是造“险情”、“疫情”、“灾情”或者“警情”的谣。造其他的谣,不构成该罪。
这么做,一方面可以防止造突发、紧急和重大事件的谣,引起社会恐慌,危害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不对适当言论形成打压,让老百姓敢说话能说话、挺起腰板说真话。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走向
立法和实践,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关系。谈犯罪的走向,得紧紧依托实践情况。
人都是理智的,能当官发财的人更理智。实践中,明晃晃的逆着法律来的情况越来越少了。即便有,也早就被溺死在“尿罐子”了。“露头就打,打早打小”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况。
实践中更普遍的是擦边。“先把刑法拿来,看看怎么做构成犯罪,怎么做不构成,然后在刑法的规定之外,选择一种擦边的方式。既可以获利,又可以不担责任。”这样做,掌握好了,是“刀切豆腐两面光”,“又娶媳妇又过年,好事都让他摊上了。”掌握不好,就成了“没吃上羊肉还弄一身骚”,“猪八戒照镜子,两头不是人”。
这说好听点是“合规”,说难听点是“擦边”。合规被叫停,我总觉得部分原因是教人擦边。连“合规”这个名字,都是擦边了“擦边”的实质做法。
回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黄某忠案上。就他发的假通报看,既有对他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因素。有利的是:释永信确实是被采取了措施,警情确实有。不利的是:他假通报的具体内容,至少与目前掌握的情况大相径庭。
两方面比较,这属于我常说的“重度擦边”的情况。对于重度擦边,极有可能按犯罪处理。这就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其他所有犯罪的走向。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判断标准
讲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得结合具体案例,否则难免空洞无物。同时,要特别明确的讲出这个判断标准,还要以重度擦边为例,否则难免隔靴搔痒、不着痛处。
就以黄某忠案为例。
该案中,仅存的一点真实信息是“确实有这么个事”。除此以外,其他全是假的。时间是假的,离境情况是假的,案件情况是假的,涉案金额也是假的……综合看起来,假的因素过重,以至于可以归为“整体假”。
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以办案机关名义,不用办案机关常用的“蓝底白字”,不故意伪造成官方通报模样,黄某忠的行为,还仅限于谣言,相当于“村头情报站”几个老娘们七嘴八舌的胡说八道,而不是造“警情”的谣。由此也不构成犯罪。
但他冒用办案机关名义发布虚假信息,这就是另当别论了。
四、彩蛋
作为律师,常自行或者被要求对案件作出预测。文末,我想对黄某忠案作最后的预测。我给你们说,我神神叨叨、跟个假半仙儿似的,但预测的都八九不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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