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涉外法治研究》

《涉外法治研究》创刊于2023年,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主办,涉外法治研究编辑部编辑,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是专门收录涉外法治高质量研究成果的学术集刊。本刊力图为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建言献策。

《涉外法治研究》设“湾区法治”和“海洋法治”两个固定栏目,并设“前沿聚焦”“涉外合规”“他山之石”“域外观察”“成果速递”“探索争鸣”等机动栏目。本集刊以立足实践、深耕理论为研究特色,以毗邻港澳、扼守海疆、商贸繁荣、创新驱动的区位优势为依托,关注涉外法治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涉外法治研究》是国内第一本也是唯一一本专门研究涉外法治前沿和焦点问题的刊物。稿件体裁多样,论文、评论、书评、案例评析、译文皆可,凸显湾区法治和海洋法治研究,紧跟涉外法治前沿,聚焦涉外法治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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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彩要目


▷第一辑

【湾区法治】

1.《香港国安法》执行程序的融通性

作者:郭天武、吕嘉淇(中山大学)

内容提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属于特殊重罪案件,香港本地法律对恐怖主义犯罪等特殊重罪案件追诉程序做例外规定,香港国安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程序设计属于对香港重罪案件程序规定的参照沿用而非突破。香港国安法以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香港特区实施,与香港判例法等部分司法传统、司法理念存在差异,需要在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追诉中加强与香港本地司法的程序融合。本文通过深入分析香港国安法执行程序与香港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的融通性,回应当前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追诉程序争议,探索通过细化落实当前香港国安法和推动香港本地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治港,以香港国安法的实践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实践“一国两制”原则。

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国安法;国家安全;依法治港

2.作为经济基本条文的《香港基本法》第109条及其涉外法治属性

作者:叶一舟、苏裕斐(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国际金融中心是香港最为重要的身份标签之一。《香港基本法》第10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109条在《香港基本法》建立的规范体系中扮演着经济基本条文的角色,具有特殊地位,不仅与金融领域有关,更关涉香港整体法治水平与未来的方向。与此同时,第109条具有鲜明的涉外法治属性,其所关乎的是一项重要的涉外法治事业。充分把握第109条的规范意涵及具备的功能,有助于更好地落实“一国两制”,并加深对“一国两制”之下的香港法治的认识。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国际金融中心;涉外法治

【海洋法治】

3.对美国国务院“海洋界限”第150号报告核心观点的评析与辩驳

作者:黄瑶、黄靖文(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

内容提要:2022年1月,美国国务院发表的《海洋界限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的海洋主张》研究报告,从法律角度对中国在南海的四项权利主张做了分析和批评。本文在梳理美国报告有关论据的基础上,针对该报告质疑我国在南海的四项权利主张,包括对海洋地物的主权主张、直线基线的适用、海洋区域(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予以回应和批驳,从法理上论证美国报告的质疑不足以否定中国在南海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并揭示美方报告的真实意图。

关键词:海洋界限;150号报告;南海;海洋主张;习惯国际法

4.海洋无人系统航行的国际法规制

作者:王崇、刘恩池(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洋无人系统作为受到国家或国际组织操控的远程机器装备,在国际海上航行中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但在现代国际法的体系下,尚不存在一部直接、专门调整海洋无人系统在不同海域内从事航行活动的国际法规范。学者就这一问题的探讨集中在实际危害说、管辖海域说以及军事安全说三种理论之中,英美国家的态度是对外力争将海洋无人系统的航行规范尽可能地暂置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以论证其享有更广泛的“航行自由”,对内则加紧从国内法的层面上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从维护我国管辖海域安全的角度出发,海洋无人系统航行至我国管辖海域内,应遵循我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安全规定。我国国内对此应加紧出台关于调整海洋无人系统航行安全的行政法规范,在不断推动国内相关制度构建的基础上,以提供海上公共服务为核心理念加强与周边国家共同构建航行合作机制。

关键词:海洋无人系统;航行;法律边界;管辖海域说

【前沿聚焦】

5.我国生物识别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

作者:张亮、封温馨(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公共治理与生物识别技术应用的深度融合,生物识别信息跨境流动已势不可挡。生物识别信息跨境流动在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利益或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潜在或现实的风险,对生物识别信息跨境流动进行特殊规制是化解风险、平衡价值冲突的有效路径。然而,当前对于生物识别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背景下,应尽快明确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外延、其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作出分级管理,完善出境评估规则,增加跨境流动方式,并通过设置专门的保护机关,以及设置公私主体一体适用的安全底线强化对生物识别信息跨境流动的监管,促进和完善对生物识别信息跨境流动的保护。

关键词:生物识别信息;信息跨境流动;国内法规制;合作治理

6.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背景下的跨境数据流动安全问题

——挑战、兼容与协调

作者:梁丹妮、唐浩森(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球化视野下的跨境数据流动安全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跨境数据流动在理念和技术层面对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特别是投资仲裁庭裁判带来不确定性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挑战。本文以新近签订的涉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条款的投资协议以及从公开渠道获知的涉跨境数据流动安全投资仲裁案件作为切入点,将国际条约特别是GATS等相关规则在涉跨境数据流动安全投资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兼容性和协调性问题置于国际法框架中加以考察,并进行综合分析。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布局,对完善与协调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法规与国际数据流动规则的衔接提出了新要求。我国应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层面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在国际投资条约谈判中争取掌握主动权,推动构建基于国际法规制与框架的“数据安全命运同体”,提出符合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安全;国际投资仲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涉外合规】

7.劝返从宽承诺与监察从宽处罚的衔接问题

作者:谢进杰、刘妍(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激励和促使外逃人员投案回国接受审判,办案机关在劝返商谈过程中通常会以作出劝返从宽承诺的方式打消其顾虑。但当劝返从宽承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需要与特定的程序环节进行衔接并得到转换,劝返成果才可能具备实现的基础。鉴于办案流程衔接、兑现劝返承诺、维护公信力、降低运行成本等考虑,劝返从宽承诺与监察从宽处罚确有衔接的必要性与空间。但境外追逃机制与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功能、目的、性质、形式上的差异可能引发冲突与矛盾,尤其表征为劝返从宽承诺的合法性疑虑滞碍监察从宽的兑现,劝返从宽承诺的灵活性与监察从宽处罚决策机制的矛盾,以及劝返从宽承诺与监察从宽处罚衔接的同案异断与激励偏差后果。为此,在不动摇劝返从宽承诺和监察从宽处罚的本质属性与制度正当性的前提下,可考虑通过制定调整从宽情节软法、营造理性劝返商谈环境、规制从宽承诺启动条件、兼顾国内同案量刑结果等途径缓解衔接矛盾,从而实现对职务犯罪外逃的有效控制与治理。

关键词:劝返从宽承诺;监察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追逃;程序衔接

8.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涉华执行归责问题研究

作者:刘瑛、张富娜(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实验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内容提要:美国涉华《反海外腐败法》(FCPA)执行案件具有广泛适用和解程序、所涉贿赂体量庞大、逐步出现个人执行案件等特点,其中最为突出的三个问题是母子公司责任问题、继任者责任问题和共同犯罪问题。FCPA项下的母子公司责任与传统美国法上的母子公司责任不尽相同,FCPA直接赋予了母公司对子公司会计条款负责的义务,超出了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继任者责任问题虽遵循了传统美国法律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额外考虑因素。共同犯罪中有关共谋犯的认定标准则进一步扩大了FCPA的管辖范围。为应对FCPA愈演愈烈的涉华执行,我国宜从国家层面和企业个人层面分别做好应对。

关键词:FCPA;中国;母子公司;继任者;共同犯罪;对策

【他山之石】

9.资本性所得税制:美国法制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杨小强、孙于依然(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联邦资本性所得税制度发展历经了三个历史时期。美国将资本性所得归属于所得范畴,适用优惠税率和特殊的纳税期限。基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如今美国政府对资本性所得与劳动所得进行区分,同时确立了对转让长期持有资本资产的行为适用优惠税率的制度框架。应当辩证地看待美国联邦资本性所得税制度,寻求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道路,以确保财政收入稳定、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和保持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资本性所得税;税收制度;资本损失;锁定效应

10.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美国经验与中国道路

作者:陈毅坚、钟陈杨(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网络犯罪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美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现阶段美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注重全球化,在培养基础方面强调对师资力量的合理配置,在培养目标上提出以跨文化能力为导向,在培养模式上注重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与涉外元素的全面融合。结合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我国需要在培养基础建设、培养目标设置与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国式道路。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美国经验;中国道路;培养模式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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