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共3585字,阅读大约需要9分钟
同一天,宗庆后立下两份遗嘱,其中一份涉及其特定境外资产但未涵盖建浩创投及其资产,另一份则涉及宗庆后在中国内地境内资产。
北京商报记者丨 孟凡霞 实习记者 周义力
8月1日,备受瞩目的宗庆后百亿遗产纠纷案迎来关键节点,香港高等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聆讯并宣布决定。北京商报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获取的文件显示,法官批准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兄妹提出的资产保全申请,禁止第一被告宗馥莉及第二被告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以下简称“建浩创投”)对汇丰银行香港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提取或抵押。
三份关键证据浮出水面
2024年2月25日,娃哈哈集团缔造者宗庆后与世长辞,享年79岁。他身后留下的,不仅是庞大的商业帝国,还有错综复杂的家族资产关系,而这,成为后续一系列纷争的导火索。2024年12月,自称是宗庆后子女的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向香港高等法院对宗馥莉及建浩创投发起诉讼。
在2025年8月1日披露的文件中,更多证据被摆上台面。原告方宣称,宗庆后生前曾有设立信托保障他们权益的周密计划。
宗庆后曾手写指示,安排郭虹(遗嘱执行人之一)前往香港,在汇丰银行办理三个信托,每个信托金额达7亿美元。该指示明确了信托的诸多关键细节:“信托仅获取利息,要求汇丰银行给予较优惠的利息,我们长期不动,仅能收取利息使用;按香港法律要求,签订信托合同,并请香港公证处公证;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配偶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汇丰账目美金尚不够,请把人民币换成美金;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2024年2月2日,宗庆后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进一步明确信托设立事宜。委托书显示,建浩创投登记股东为宗馥莉,宗庆后为唯一董事,且宗馥莉系替宗庆后代持公司股权及资产。建浩创投有两部分资产,包括在汇丰银行香港开设的账号下的资产,以及在高盛、渣打、瑞银、工银、中银等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资产。
根据委托书,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为设立人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信托,即信托A以宗继昌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继盛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同时,明确信托受益人仅包含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及其子女,信托利益为他们的婚前个人财产,受益人配偶不涉及其中。该信托为不动本信托,信托资产持续在汇丰银行香港进行固定收益投资,仅分配利息收益,任何人不得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分配。完成上述信托设立后,其他银行存放的财产资产利益归属宗馥莉,由她自主处理。
同一天,宗庆后立下两份遗嘱,其中一份涉及其特定境外资产但未涵盖建浩创投及其资产,另一份则涉及宗庆后在中国内地境内资产。当日,宗馥莉签署了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其同意上述委托书。也正是这一天,宗馥莉成为建浩创投的唯一股东。
在宗庆后去世后,宗馥莉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在当年的3月14日订立《协议》。各方确认宗庆后2月2日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宗馥莉承诺将以建浩创投在汇丰银行香港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之权益,依据协议为三位设立一个信托(共设三个信托),信托初始规模为每个信托美元7亿元整(总金额为21亿美元整),为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信托设立预计以一个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过渡到专业受托人阶段,在PTC过渡阶段,宗馥莉担任受托人的股东,过渡期结束后由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指定的人士来担任。过渡期结束之后,宗馥莉不再参与信托的任何管理,全部由宗继昌等人来管理,初始信托财产完整交付之后,宗馥莉解除其责任。这份协议明确说明:宗馥莉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碍信托的设立工作或资产交付。
从判决书内容来看,宗庆后原本定下的担任专业受托机构的Trident Trust Company (HK) Limited曾以邮件形式发送离岸信托契约草案及其他文件,要求宗馥莉签字确认,但并未完成。据披露,宗馥莉要求用TMF Group替换掉Trident Trust设立信托。在新的信托契约草案中,宗馥莉要求加入一项条款,任命她为信托保护人并有权决定信托期限,以及增加其子女为信托受益人。
原告方指控宗馥莉并未履行相关义务,不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以按委托书指示及协议约定设立三个离岸信托,还擅自从汇丰账户提取款项。
后续一系列争产争端由此展开。
“首战”缘何告负
整个事件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信托计划的设立与执行。
从信托设立流程来看,宗庆后先是通过手写指示表达初步意向,随后借助委托书明确宗馥莉作为受托人的具体职责以及信托基本架构。他去世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与宗馥莉在协议中进一步细化信托设立的具体步骤、资金规模、管理模式等关键要素。这一系列操作本应构建起一个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设立流程。但实际推进过程陷入僵局。
对于原告的指控,宗馥莉认为,每人7亿美元的金额纯属理想化设定,并且不认可手写指示的有效性。因此,原告要求向每个离岸信托注入7亿美元现金的主张不现实也不可行。
并且她认为,固定资本的利息属于信托资产,资本本身并不属于信托财产。对于汇丰银行香港账户资产被用于与原告完全无关的投资项目,宗馥莉表示,这种操作方式在宗庆后仍担任建浩创投董事期间就已是惯例。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杨祥分析,根据香港文书披露的情况,在宗庆后的生前财产规划中,涉及两层信托关系,第一层信托关系是,宗庆后将建浩创投股权及银行账户资产委托给宗馥莉名义持有,其信托目的是保障三个弟妹及其子嗣的利益,而不是给宗馥莉的个人财产。第二层信托关系,是宗馥莉需要按照第一层信托关系去设立三个离岸信托,以三个弟妹及其子女为受益人。宗馥莉明确签署了确认信。然而,在后续的落地过程中,第二层信托关系被不断推迟或拒绝。
在他看来,这一安排是罕见但又典型的代持型家族信托。在英美法系,信托关系具有超越性,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为“信托关系”或提及“信托”的词汇,双方也完全有可能会构成信托关系。法官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认定当事人之间具有信托的意愿,或者基于信托关系对于各方来说更为公平,如拟制信托、回复信托等,均可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直接进行裁判认定。“由此,个人认为,代持型家族信托,并不会仅仅因为这种代持的间接性,就导致信托关系的认定困难。”
信托从业人员柏托(化名)认为,资金不到21亿美元,不影响第一层信托关系的成立。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宗馥莉要如约定完成信托设立,不得阻碍信托设立工作或资产交付,从PTC模式过渡到专业受托人阶段在协议中是明确的。
8月1日,香港法院批准了原告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提出的资产保全申请,禁止第一被告宗馥莉及第二被告建浩创投对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提取或抵押”,以辅助杭州法院的相关诉讼程序。该命令持续有效,直至杭州诉讼得到最终处理或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同时,法院批准了原告提出的披露令申请,要求被告披露汇丰银行香港账户的最新余额、资产处置转移情况、2024年5月31日后转出资金的去向及完整账目等信息,且明确该披露仅为确保保全令有效执行,不影响杭州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决。
跨境争议解决律师王钰翔认为,根据目前披露的决定书,香港高院法官倾向于将争议信托是否有效设立的实体性问题交由杭州法院裁决,而香港法院主要发挥程序相关的支持和辅助作用。至于信托设立的准据法是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法官在这份决定书中并未明确表达其个人观点。仅基于该份决定书中披露的相关证据,如果杭州法院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来审视案涉信托,则该信托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未设立;反之,若适用香港法律,则争议信托很可能已构成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王钰翔进一步谈到,无论案涉信托是否已成功设立,决定书中披露宗馥莉签署了一份明显由律师拟定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宗馥莉为原告方设立信托的义务,且原告方已履行其在协议下的对应义务,即承认宗馥莉继承娃哈哈股权等宗庆后的内地财产,以换取宗馥莉为原告在香港设立信托。若杭州法院认可该协议的效力,且决定书中披露的协议履行情况属实,宗馥莉很可能需要承担该协议下的违约责任。如杭州法院最终认定宗馥莉构成违约,即使案涉信托未成功设立,也可以判决强制其继续履行设立信托的义务,或者判决其赔偿原告方由此遭受的相关损失。
杨祥表示,从结果来看,宗馥莉在本次香港禁令程序中败诉,法院支持了原告(宗庆后其他遗产继承方)要求,对宗馥莉本人及其持股公司在香港银行账户的操作加以限制,以配合中国内地主案的主张。同时,被告还需承担起诉相关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院此次判决不是就资产最终归属作出决定,而是‘资产保全’性质的命令,为杭州主案诉讼创造条件。主案谁胜谁负,仍以杭州中院及高院最终裁决为准。”杨祥谈道。
相关新闻
8月1日,牵涉高达21亿美元资产的宗氏家族信托诉讼案在香港开庭。
随着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的披露,这起备受瞩目的家族信托谜团逐渐清晰——裁决书不仅系统梳理了信托设立的关键时间节点,更首次披露了多份核心文件,对坊间长期以来的诸多猜测作出了直接回应。
信托设立时间线披露
裁决书详细披露了宗氏信托从酝酿到推进的关键时间节点:
2024年1月:
宗庆后手写的一份文件指示,要求郭虹赴香港办理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的信托事宜。指示明确,信托需在汇丰银行设立,每人规模为7亿美元;信托性质为 “长期不动本金,仅收取利息”,并需按香港法律签订合同且经香港公证处公证;受益人限定为本人及子孙,与配偶无关,属婚前财产。同时,因汇丰账户美金不足,需将人民币兑换为美金,且优先办理宗继昌、宗婕莉的信托,待美金充足后再为宗继盛办理。
宗庆后手写信托指示内容
2024年2月2日:
宗庆后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核心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宗馥莉代宗庆后持有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资产,公司登记股东为宗馥莉,宗庆后为唯一董事;二是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作为设立人,分别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设立三个境外信托(合称 “宗氏境外家族信托”),明确了受益人、信托利益性质、资产管理及分配规则等核心条款。
宗庆后曾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
同日,宗馥莉签署中文确认函,同意上述《委托书》内容,并正式成为建浩创投的唯一股东。
同日,宗庆后立下两份签署的遗嘱,其中一份涉及宗庆后特定的离岸资产,但不涵盖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及其资产;另一份涉及宗庆后在中国内地的在岸资产。值得注意的是,遗嘱没有将任何原告或杜女士列为受益人,但将宗馥莉、施女士和宗老母亲王树珍女士等人列为受益人。
2024年2月25日:
宗庆后去世。
2024年3月14日:
宗馥莉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签订《协议》,再次确认信托设立的核心事宜。
协议明确,信托初始总规模为21亿美元(每人7亿美元),属 “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 资产继续在汇丰银行(香港)进行固定收益投资,仅分配利息,本金不得动用;信托设立将以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过渡至专业受托人阶段,过渡期内由宗馥莉担任受托人股东,过渡期结束后由受益人指定人士管理,宗馥莉不再参与;同时,协议约定宗馥莉需按要求完成信托设立,不得阻碍资产交付,受益人则需配合遗产继承等手续,不得妨碍遗嘱执行或公司经营。
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披露的内容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作为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在被告(宗馥莉一方)的辩驳中,除却宗庆后1月手写的指示之外,其他材料的真实性未被质疑。
信托争议爆发:核心分歧与双方辩驳
尽管前期文件对信托设立有明确约定,但此后双方就宗氏境外家族信托的推进产生显著分歧,争议焦点集中在信托资产范围、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等方面。
原告方:指控拖延与态度转变
原告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等)称,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曾多次与宗馥莉沟通信托设立事宜,但对方并未履职。在Jacky于2025年6月16日提交的作为答复誓章的第二份誓章中,原告们首次提出“宗馥莉对原告方家庭怀有‘严重敌意’,并一直在与原告方家庭进行一场系统性的争夺家族资产控制权的斗争,包括争夺娃哈哈集团旗下的10家工厂公司,并以自身利益转移娃哈哈集团的资产。”
2024年12月14日,原告方称,宗馥莉一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表明了宗馥莉的最后态度。文件中列明:
(1) 宗馥莉不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
(2) 宗馥莉不会同意对信托契约草案做任何进一步修改;
(3) 宗馥莉将继续以适当的速度设立离岸信托;
(4) 宗馥莉没有义务回应大成(注:原告律师)除信托文件内容以外的信息请求;
(5) 如果原告们损害宗馥莉的利益,例如提起诉讼,宗馥莉有权立即停止设立离岸信托。
宗馥莉的五条强硬立场
宗馥莉方:辩解分歧根源与自身权限
针对原告的指控,宗馥莉一方作出回应:
关于 “拖延设立”:宗馥莉表示,其与原告就文件草案条款的讨论是真诚的,并未故意拖延。
关于信托资产范围:她援引与宗庆后签订的《委托书》第3条称,信托资产仅为 “固定本金的利息”,而非本金本身,认为原告错误地将本金纳入信托资产范围。 关于受托人权限:她强调,自己并非单纯的 “受托人”(entrustee),而是对信托文件条款有发言权。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第5、6条,在 PTC 过渡阶段,她作为 “受托人的股东”,有权参与信托架构的安排。
宗馥莉称,两派之间的分歧成为讨论和谈判中产生分歧的根源,阻碍了签署设立离岸信托所需的文件。换句话说,宗馥莉是说她并未显示出无意受委托书和协议约束,她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不作为(违反协议第7条)来阻止设立离岸信托,而是原告们操之过急(jumping the gun)。
图为香港最高院裁决书截图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原告资产保全请求,对汇丰银行账户资产(约18亿美元)作出限制。禁止令有效期将持续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这起涉及巨额资产的家族信托诉讼仍在推进中。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