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会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2025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禁猎,禁猎期为五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捕鸟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国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甘肃省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六、林草、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疫、邮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餐饮等经营场所。

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八、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会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0943-3221864)。

九、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来源:会宁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