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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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关系里,当借款人因自身行为被认定犯罪,债权人往往会陷入焦虑,其核心关切便是能否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挽回损失。
最高院在《郑奎生与马振中、吕春英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即使借款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但是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当事人并不相同,应当作为民事纠纷审理。
本案焦点是:主债务人被刑事判决认定犯罪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问题。
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主债务人宋晓霞尽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债权人马振中请求保证人郑奎生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可见,本案与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故应当分别审理,郑奎生有关本案应移送公安等有关机关处理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郑奎生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于法有据。主债务人宋晓霞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相关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外,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就此而言,人民法院未追加宋晓霞参加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郑奎生主张,案涉借款系用于银行过桥业务,进而认为其因资金用途违法无效。但过桥业务并不违法;且即便违法,也只有当其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影响合同效力。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规定,郑奎生的该项再审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郑奎生还以《借款协议(补充)》照片为依据,主张其仅应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借款协议(补充)》照片,仅系本案借款协议订立过程中的一个片段,与原审最终认定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也并未认定《借款协议(补充)》照片的证据效力,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即使借款人因犯罪无法还款,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都合法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仍需严格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可依合同约定要求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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