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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是做服装、鞋子代购生意的。上个月,通关公司出了问题,据说是通过水客蚂蚁搬家走私货物,被缉私局立案了。我太太接到外地海关缉私局的电话通知,让她前去配合调查。我太太去了之后,第一天问完话之后,办案民警扣押她的手机,晚上让她住当地酒店,第二天接着问话,还让她第三天还去问话。办案民警没有给她发拘传证。请问办案机这种办案手段合法吗?有无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委托律师吗?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从你所述来看,你太太经电话通知到案的,一般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对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又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零一条还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5、对于“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两次传唤间隔不应少于12小时”以保证嫌疑人得到必要的休息。就你所述情形来看,你太太是被要求配合调查,除了讯问期间之外没有限制其身自由,也有给相应的休息时间,在程序上似无大过。

6、当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但在讯问时间之外,委托律师并获得辩护是完全正当的。律师也可以向侦查机关查询其办案程序的正当性。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