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程质量检测交流)
导读:在检验检测领域,不实报告和虚假报告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性和行为表现形式。以下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系统梳理不实报告与虚假报告的界定标准、法律责任,并针对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不实报告的界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总结:检验检测机构因技术能力不足、操作疏忽或管理漏洞,导致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无主观欺骗意图。其核心特征是数据或结果存在错误且无法复核,但机构未主动伪造、篡改或隐瞒关键信息。
虚假报告的界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总结:检验检测机构明知报告内容虚假,仍通过伪造数据、虚构检测过程或隐瞒关键信息等手段,故意欺骗委托方或监管部门。其核心特征是主观恶意明显,且行为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底线。
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根据市场总局《关于2024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一文中对不实报告现象的描述,有的机构在试验过程中未按标准取样,数据结果无法复核;有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纸质记录的检测结果与测试设备电子记录结果不一致;有的报告总体结论与单项结论不符;有的设备运行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有的未按照标准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风险管控
针对“不实报告”,建议做好以下几点风险管控措施。
强化人员技术能力
针对不同岗位(采样、检测、报告审核)制定分级培训计划,重点覆盖标准方法更新(如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仪器操作规范(如液质联用操作)、不确定度评定等核心技术要求,培训后需通过实操考核。关键岗位(如授权签字人、检测员)需取得对应项目的资质证明,定期通过盲样考核、留样复测等方式验证其技术能力,对不达标且无法更正人员暂停其岗位权限。
做好设备管控
建立设备台账,明确检定/校准周期,对超期未校准、故障维修后的设备张贴“停用”标识,禁止用于检测。定期开展设备期间核查,记录异常数据并追溯原因。
做好样品管理
严格按标准要求记录采样点、时间、环境条件,并通过GPS 定位、拍照(含采样人、样品、标识)等手段固化证据。使用二维码/条形码标识样品,记录流转轨迹(如接收人、检测人、存放位置),对易变质样品(如微生物样品)标注保存条件和最长存放时间,超期未检测的需记录原因并作废。
做好记录审核
采用“实时记录”原则(严禁事后补记),内容需包含设备编号、试剂批号、环境条件、计算公式及中间数据,手写记录需清晰可辨,修改处需签字并注明日期。检验检测报告方面,做好三级审核,重点核查“样品信息与委托单一致性”“检测方法与标准符合性”“数据与原始记录溯源性”等关键信息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应以合规为前提、以诚信为准则,坚决杜绝可能出现“虚假报告”的一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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