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去年单位聚餐的事,我至今仍觉庆幸。当时临近过年放假,我们网络部经理提议组织聚餐,员工们纷纷响应,我却因反感应酬喝酒本就不愿参加。经理看出我的抵触后没再邀请,部门同事也没人招呼我,这让我一度觉得很没面子。但事后回想,却暗自庆幸还好没去——后来才知道那次聚餐出了意外,若我在场,恐怕得承担数万元赔偿。当初的尴尬,反倒成了避免损失的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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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下班的时候,他们一起十几个人都去了饭店,我自己回家了,根据同事描述,当天他们到了饭店就找了一个大包间,经理点了一桌子美食,有个助理还搬了一箱6瓶白酒,菜上齐后,员工们相继给经理满酒敬酒,恭维拍马屁的话不绝于耳,都想表现一下,想来年加薪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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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单位聚餐实在毫无意义,酒桌上满是对他人的非议与公司内部的勾心斗角。大家都为一己私利盘算,把排挤走竞争对手视为上位成功的筹码,为了使坏不择手段。要么背后议论他人是非,要么添油加醋夸大事实,总之就是想方设法让有竞争关系的人不好过。这样的场合充满了功利与算计,毫无真诚可言。在我看来,和这样的同事根本不可能成为朋友,与其虚与委蛇应酬,不如远离这些消耗人的人际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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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聚餐喝酒时,单位小马玩命表现,不停给经理敬酒,经理抿一口他就干一杯,大家也给他拍手叫好,小马很快迷失在掌声中,酒局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小马一头栽到了,他自己就喝了3瓶高度白酒,这明显是喝多了,经理见状让人给他扶起来,看看情况,一看小马不省人事赶紧就打了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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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分钟后,急救车来了,医务人员一检查人都没了,经理一看事情闹大了,赶紧找借口提前溜之大吉,其他同事也说和自己没关系,各自归家了。最后小马家属知道此事都过了3个多小时,到了医院人都停在冷气房了。随后小马家属一纸诉状把单位和当晚聚餐的一并起诉了。

经过3个多月审理,当地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单位无需担责,此次聚餐属同事个人行为。组局的经理负主要责任,被判赔偿20万元,其余参与聚餐者各赔5万元。部分人不服,称自己未喝酒(尤其几位女生喝的是饮料),但法院仍维持判罚。律师解释,未喝酒者因未尽劝阻小马过量饮酒的义务需担责,众人目睹其猛喝却未阻拦,均需负责。即便聚餐前录视频或签免责协议也无法律效益,此类案例中,出问题仍需担责,已成常见判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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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聚餐结束回家路上被撞,参加聚餐的一样都要承担责任,只有每个人安全到家后,这次聚餐才算结束,所以喝酒聚餐一定要注意。同时我也庆幸自己当天没有去,不然我也要赔偿好几万元。大家对此如何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