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武汉大学天天上热搜,因为武汉大学的法学院是武汉大学的一个热门学院,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杨同学可算给武汉大学长脸了,因为她的论文被指学术不端,有很多低级的错误。

然后,有的网友又扒出了武汉大学法学院一教授莫洪宪的一篇论文,这论文还有另一个作者,是河南大学的刘夏,刘夏是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研究人员。

而武汉大学的法学教授莫洪宪,她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承认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然而,这两个法学院教授联合发表的一篇论文引起了热议和关注,这篇论文的题目《进一步推进死刑改革的设想-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

论文的主要内容是:为进一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全面废除女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设想据此提上日程,为什么要提这个议程?理由是,我国刑法自古就有宽带女性的传统,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也有不少废除了对女性犯罪的死刑;结合女性犯罪自身的特点与刑法的目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没有必要对女性犯罪适用死刑。比如我国刑法中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将全体女性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之外,也符合限制死刑的根本目标。

我是一个女人,我不赞成废除死刑,有能力犯罪的人就应该有能力接受相应的处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能因为性别就可以得到庇护,对男性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对于怀孕中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这个情有可原,因为怀孕妇女是一尸两命,对于她肚中的婴儿是不公平的,可以等待怀孕妇女产下孩子以后在合适的时间再对她实施死刑。

比如像那个拐卖孩子的余华英,如果按照这两位法学教授的理念,余华英就不会被判处死刑,但这种罪孽深重的人,为什么不能判处死刑,她为什么要拐卖孩子?那些被拐孩子所遭受的罪和他们的家庭失去孩子的痛苦谁去补偿他们?

我觉得我们现在国内的法律还是太仁慈了,应该向新加坡学习,不严惩不足以敬畏,没有敬畏,没有威慑,犯罪的几率就会上升,对于无辜的人是不公平的。

这篇论文发表于2014年,幸好到现在还没有推行,要不然真不敢想象。

法律的存在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个人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用强制手段遏制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那人人都可以犯罪,那不是乱套了吗?

社会的治理一般需要道德、大义、良知和法治来共同治理,相比较道德、良知、大义,法律是最低的标准,只要你不触及法律,法律就不会制裁你。

相比较法律,道德、良知、大义需要我们个体自觉遵守的,这个成本很低,只要我们人人成为一个有道德、有良知、有大义的人,那肯定不会违法犯罪。

如果有一部分人他们超越了法律的边界,他们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目的就是约束他们的行为,保障他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是谁,只要你违法了,你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没有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外,因为对于未成年人有相对的法律。

我们一直都在提倡男女平等,法律面前男女也要平等,无论你是男的还是女的,只要犯了法,都应该接受相应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