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论文的事,我仍然是前面的想法,就是应该由武汉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去研判杨同学论文是否构成抄袭或者是否合格。这一研判不应该被舆论所影响,而完全是基于武汉大学的学术规范与论文合格认定标准。
关于性骚扰。
尽管法院一审认定了不构成性骚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肖同学绝对不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性骚扰在我国法律上构成的要件比较严苛。
我查到上海宝山法院写了一篇文章,叫“如何界定和判责‘性骚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言语性骚扰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性骚扰方式,在工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属此类;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肢体行为性骚扰,属于比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行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
以上引号内容,是来自这篇文章。
从以上性骚扰行为的解释来看,可以认为肖同学不构成“性骚扰”。
不过,要多说一句的是,在香港,以下六种情形都会构成“性骚扰”。
“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不受欢迎的性要求,言语骚扰,有性意味的动作,制造敌意环境,以利益作条件的性骚扰。”
按照这个标准,肖同学在香港就有可能符合第四条“有性意味的动作”。
那么是基于什么事实呢?
据网络截图显示,如果上传肖同学疑似“抓痒痒”的动作视频到社交视频平台,视频无法通过,会显示该视频涉嫌或属于“淫秽”视频。
这也就是说社交视频平台的内容审核工作人员认为肖同学“抓痒痒”的视频可能是属于色情内容。
所以当杨同学注意到肖同学疑似“抓痒痒”时,就会意识到被性骚扰。
性骚扰和强奸一样,都是一种性同意的认定。也就是说,如果女方觉得男方的行为或表现对自己构成了性骚扰,那么法院就会进入性骚扰被认定的条件是否构成的认定程序中。
先是有肖同学疑似“抓痒痒”,可能是在“自慰”,这个需要法院的认定。第二个条件,也有这一行为的后续证据。
从网上流传的由原始录音剪辑整合的9分15秒视频显示肖同学整个过程一直很害怕、很担心、很无助,不像是被冤枉的情绪和心理反应。
相反,杨同学的语调透露着紧张,害怕和肖同学单独相处,只愿意在公共场合说这件事件等一系列心理反应,显示出杨同学想要维护自己权利的心理反应很符合情境,相对理性,前后说话逻辑不存在矛盾,不存在要蓄意“诬告”的可能。
假设肖同学真的是在“抓痒痒”,为什么他要害怕呢?他完全不必低声下气的说要私下道歉,说要私下给钱,说要私下解决,他展示的是一点也不愿意公开赔礼道歉的态度和心理。
另外,肖同学犯了湿疹之疾,真正显示他病历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不是事件发生之前。
我查了一下“猥亵”的条款,好像只有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构成“公共场所猥亵”。
写到这里,我觉得武汉大学做出的记过处分或许是对的。
武汉大学还是应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肖同学的重新认定和处理理当谨慎。法院只是判决肖同学不构成“性骚扰”,但不代表不构成“猥亵”。
无论这一结果会是什么,我想这一处理结果,必将载入武汉大学的史册。作为百年名校,武汉大学对于处理,要慎之又慎,严格做到程序正义,才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木田之光写于2025年8月3日)
本文参考资料:
1.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录音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5182717294477398
2. 如何界定和判责“性骚扰”丨学习民法典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836733
3. 从个案看公共场所轻微猥亵行为认定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3/t20250327_691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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