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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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17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白色哈弗SUV,经过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某一狭窄村道时,与驾驶黑色奔驰SUV的侯某某因会车问题发生争议。
在李某某拒绝要求其退行的不合理让道要求后,侯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本印有“行政执法”字样的证件,向李某某亮证,并有随车人员说出李某某的姓氏和住址。
事后,李某某曾向有关单位反映问题但未获满意答复,于7月31日将其行车记录仪上的视频上传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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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侯某某及其丈夫黎某(防城港市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询问核实,视频中侯某某所亮证件系黎某放在车上的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是为了吓唬李某某,以达到让其退让目的。
侯某某上述行为在网上曝光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正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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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吓我一跳,因为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全国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法规,但各省往往都有自己的规定,因此,各省的执法证件都冠以省区之名。
当然,我这都是老皇历了。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 ,此后,全国各地陆续换发全国统一标准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据网上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自2022年5月15日起在广东省正式启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自2023年1月1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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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包括识别卡、皮夹、佩戴式卡套和挂绳四部分。识别卡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头像、姓名、二维码、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等图案和字样。
这样的执法证件当然申领非常严格,使用和管理也是严格的。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对于伪造、变造、涂改、转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广西方面的通报:黎某当时虽未在场,但违反证件管理相关规定,未妥善保管应由其本人保管的行政执法证件,而是将证件随意放在其妻私家车上,导致该证件被非法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嫌违反工作纪律,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已对其立案调查。
但仔细分析,将执法证件放在自己家的私家车上,似乎不是大过错,毕竟这种证件又不是什么绝密文件,而且往往一个家庭只有一部车,放在车里似乎不是大问题。问题在于他的妻子不当使用,但这个责任和他有多大关系?要知道,反对株连、责任自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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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法证件也有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五)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仔细分析,这个丈夫的行为也不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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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亮证姐这个事件是很严重的,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但这个丈夫的责任,可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总不能因为他遇到上了坑夫的妻子就应该承担择妻不当的责任吧?
2025年8月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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