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白某民间借贷案(安徽,2025.6)

案情:白某因债务纠纷起诉高某后遭报复,被指控通过 "小额贷款" 广告牌吸收 6 名亲友资金。

无罪理由:

1.资金往来均发生在亲友邻里间,属于特定对象范围,不符合 "社会公众" 要件;

2.涉案金额扣除已归还部分后未达刑事追诉标准;

3.广告牌仅表明资金出借意愿,无归集资金的组织性特征。

公安机关最终以 "无犯罪事实" 作出终止侦查决定,明确区分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边界。

案例二:孙某财务履职案(江苏,2025.2)

案情:孙某作为分公司财务人员,按公司规定处理客户返利,涉案公司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无罪理由:

1.仅被动执行财务流程,未参与经营模式策划或对外宣传;

2.对公司非法吸收行为缺乏主观明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无额外提成;

3.行为属于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不符合自然人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其不具备犯罪故意,判决无罪。

案例三:林某外汇代理案(浙江,2025.4)

案情:林某作为财务负责人为山东某投资公司兑换外汇,该公司因非吸被查处,涉案金额 1500 万元。

无罪理由:

1.无证据证明林某知晓上家公司的非法吸收行为;

2.未主动向投资者宣传介绍外汇产品,仅提供技术结算服务;

3.二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证实其参与非吸过程。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并解封冻结财产。

案例四:某科技公司融资案(北京,2025.3)

案情:公司向 3 家法人单位定向融资 2000 万元用于技术研发,被指控未经批准吸收资金。

无罪理由:

1.融资对象为特定法人机构,而非社会公众;

2.资金全部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未扰乱金融秩序;

3.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检察院认为不符合 "公开性" 要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五:余某财务总监案(广东,2025.5)

案情:余某担任涉案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被认定非法吸收存款 5 亿元,但余某未参与经营决策。

无罪理由:

1.仅负责日常财务处理,未实施吸收资金的具体行为;

2.固定薪酬无业绩提成,与非吸收益无直接关联;

3.案发后协助清退全部资金,犯罪情节轻微。

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六:张某亲友拆借案(四川,2025.1)

案情:张某向 12 名亲友借款 80 万元用于餐馆扩张,约定年息 10%,因经营亏损被举报非吸。

无罪理由:

1.出借人均为亲属、同事等特定对象,未通过公开方式募集;

2.金额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 100 万元追诉标准;

3.资金用途为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民间借贷特征。

法院认定属于民事纠纷,判决无罪。

案例七:某农业合作社集资案(山东,2025.6)

案情:合作社向社员吸收资金 120 万元用于农产品加工,参与人数 45 人。

无罪理由:

1.资金募集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具有封闭性;

2.吸收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未对外放贷;

3.符合农业农村部关于合作社互助融资的政策规定。

检察院认为不具备 "社会性" 要件,决定不起诉。

案例八:赵某离职员工案(上海,2025.4)

案情:赵某曾担任非吸公司业务员 3 个月,离职后公司爆雷,涉案金额 3000 万元。

无罪理由:

1.在职期间仅发展 2 名客户,且均为其直系亲属;

2.未领取销售提成,仅获基础工资 1.2 万元;

3.离职时间早于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因果关系断裂。

法院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判决无罪。

案例九:某建材市场商户融资案(湖北,2025.5)

案情:市场管理方组织 50 户商户联合融资 600 万元,用于统一采购,约定按份额分红。

无罪理由:

1.参与主体为市场内特定商户,具有共同经营背景;

2.融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属于内部互助;

3.资金使用由全体商户共同监督,未脱离生产经营环节。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可其经营互助性质。

案例十:李某 P2P 平台案(江苏,2025.7)

案情:李某运营的 P2P 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未设立资金池,涉案金额 5000 万元。

无罪理由:

1.严格执行 "信息中介" 定位,不参与资金归集;

2.所有借款项目经过风险审核,且分散于 200 余个小微企业;

3.未承诺保本付息,风险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网贷监管规定,不构成犯罪。

司法认定规律总结

上述案例反映 2025 年司法实践中形成的 "四要件排除法则":

1.对象特定性:亲友圈、单位内部等封闭群体内的融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 "社会公众";

2.用途合法性:资金全部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未扰乱金融秩序的,可排除犯罪性;

3.主观明知性:对单位犯罪中仅履行职务且不知情的基层员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4.证据充分性: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等关键事实需严格举证,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不予定罪。

这些案例共同表明,司法机关正通过个案审理细化金融创新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依法保护正当融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