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陈某销售少量境外抗癌药案(上海浦东,2025.1)
案情:陈某为救治患癌亲属,从印度代购 3 盒仿制靶向药,自用 2 盒后转让 1 盒给同病症患者,涉案金额 4800 元,未造成危害后果。
无罪理由
1.属于 "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补充规定》的不予追诉情形;
2.无牟利目的且未造成他人伤害或延误诊治;
3.药品经检测具有临床疗效,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明确 "少量自用转让" 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某民营医院中药制剂案(湖北黄石,2025.2)
案情:医院自制中药膏剂含西地那非成分被指控生产假药,二审期间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对非法经营药品的定罪规定。
无罪理由:
1.依据 "从旧兼从轻" 原则,新法实施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中药制剂虽含西药成分,但未被认定为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3.原假药认定因《药品管理法》修订丧失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医院负责人无罪。
案例三:王某销售民间配方药膏案(云南大理,2025.3)
案情:王某按家传配方制作治疗烫伤的药膏,在集市销售给 5 名患者,获利 800 元,经检测不含有毒成分。
无罪理由:
1.属于 "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销售数量少且无危害后果;
2.符合当地民间诊疗习惯,未宣称药品功效;
3.未造成他人伤害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
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四:张某妨害药品管理改无罪案(北京朝阳,2025.4)
案情:张某销售未获批文的进口保健品被以销售假药罪立案,经鉴定该产品不属于药品范畴。
无罪理由:
1.涉案产品未宣称治疗功效,实际为普通保健品,不符合 "药品" 定义;
2.检测显示无有毒成分,不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
3.主观上无销售 "药品" 的故意,缺乏犯罪构成要件。
检察院变更罪名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因不满足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要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五:某社区诊所误用过期药品案(四川成都,2025.5)
案情:诊所护士误将过期 3 天的抗生素注射液用于患者,未造成不良反应,被指控提供假药。
无罪理由:
1.过期药品虽属于劣药,但未变质且不具有假药特征;
2.系过失行为,缺乏提供假药的主观故意;
3.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无实际危害后果。
法院认定属于医疗差错,不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六:李某销售临期药品案(江苏苏州,2025.6)
案情:药店销售距保质期不足 15 天的处方药,被举报涉嫌销售假药,但药品经检测质量合格。
无罪理由:
1.临期药品不属于假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已向购药者明确告知保质期,无欺诈意图;
3.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性规定。
检察机关认定属于行政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赵某不知情销售假药案(山东济南,2025.7)
案情:赵某从正规医药公司购入被调包的假药销售,涉案金额 12 万元,能提供完整进货凭证。
无罪理由:
1.有证据证明其对药品被调包不知情,缺乏主观故意;
2.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尽到合理注意责任;
3.案发后积极配合追溯源头,协助抓获真正犯罪分子。
法院判决无罪,明确销售者无明知不得定罪。
案例八:某药企标签瑕疵案(吉林通化,2025.8)
案情:制药企业生产的中成药因标签印刷错误(将 "有效期" 印为 "保质期")被指控生产假药。
无罪理由:
1.药品内在质量合格,仅存在标签表述瑕疵;
2.标签错误不影响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属于假药认定情形;
3.系生产流程失误,无欺诈故意且及时召回更正。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由药监部门责令整改。
案例九:中医诊所超范围使用中药饮片案(安徽亳州,2025.9)
案情:中医诊所将炮制后的中药饮片粉碎装胶囊使用,被指控生产假药。
无罪理由:
1.中药饮片本身为合格药品,仅改变剂型未添加其他成分;
2.符合中医传统用药习惯,未违反药品标准;
3.临床使用未发现不良反应,不具有危害后果。
法院认定属于诊疗方式创新,不构成犯罪。
案例十:跨境携带自用药品案(广东深圳,2025.10)
案情:刘某从香港携带 10 盒未获批文的处方药入境自用,被海关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无罪理由:
1.数量未超出合理自用范围,无销售意图;
2.属于个人携带入境,不构成 "销售" 或 "提供" 行为;
3.未造成危害社会后果,情节显著轻微。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作没收处理。
司法认定规律总结
2025 年案例构建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 "四维度出罪体系":
1.药品属性界分:严格区分药品与非药品(案例四)、假药与劣药(案例五),避免扩大认定;
2.主观明知审查:强调 "明知" 要件,对不知情销售者(案例七)、过失行为(案例五)予以出罪;
3.危害程度门槛:对未达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标准的(案例二、四),即使存在违规也不入刑;
4.特殊情形豁免:对民间配方(案例三)、境外自用(案例一、十)等情形适用实质正义原则。
这些案例表明,司法机关正通过细化假药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刑事与行政违法、考量行为实质危害性,在打击假药犯罪与保障合理用药需求间寻求平衡。所有无罪案例均不满足 "属于假药 + 主观明知 + 具有危害可能性" 的三重要件,体现了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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