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刊文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个人境外收入的监管,明确境外买卖股票收入需依法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许纳税人按纳税年度盈亏相抵计算应税所得,但禁止跨年抵扣亏损。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们的国家体量到了全球化资本布局的阶段,同时当下的经济环境也需要创造税源,比较好的同一路径就是建立类似美国一样的全球金融体系,而这个体系除了市场、制度以外,关键之处就是税收,如何把GNP转为GDP才是核心!

金融时报近期刊文强调加强个人境外收入监管就是这个逻辑的体现,其明确了境外股票交易所得需依法申报并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同时通过 CRS 机制与全球 150 多个司法管辖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这个机制一旦加上AI等的自动化处理机制,可以实现对我国公民的全球征税,是税务体系的一次重大突破!

而且,我的国政策与美国 FATCA、德国跨境资本利得税等国际通行做法一致,有助于避免双重征税并参与全球税收规则制定。

我们来看下主要影响:

一、个人投资者:

征税,无疑会增加直接交易成本,境外股票交易所得按次征收 20% 税率,且年度内盈亏可互抵但禁止跨年抵扣,这意味着高频套利的交易者需谨慎管理交易节奏,例如在同一年内平仓亏损头寸以对冲收益,避免跨年失效。而对于长期持有者,若某年度集中减持获利,可能面临较高税负。

同时,全球最先进的金税四期系统整合银行、外汇、券商数据,结合 CRS 机制穿透式获取境外账户信息,税务部门可精准比对申报数据。当下,一些“高风险”的高净值人群,如:网红、明星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跨境从业人员因跨境活动频繁,将成为重点监控对象,其税务合规成本将显著上升。

而且,该政策将填补此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税收缺口,全国范围内潜在税收增量可观。

与此同时,政策也维系了合规金融渠道的免税政策,投资者如转向政策允许的免税渠道。例如,通过港股通、QDII 基金等合规路径投资,可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部分高净值人士可能通过境外公司或全权信托架构实现税务递延。

二、金融市场:

政策可能抑制部分以避税为目的的境外投资,短期内资金或回流国内市场。但长期来看,合法渠道的扩容(如港股通、QDII 基金)将引导资金有序出海。

而个人投资者占比较高的境外市场可能面临交易量下降(稳定币叠加加密货币出去是个变量,这部分实际上无法监管),以美股为例,中国散户通过老虎证券等平台的交易活跃度或受影响,但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市场影响相对有限。

同时,请大家查看自己手上的税务 APP ,目前已经新增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当下,对于发现问题的个人和机构,税务部门采用 “提示提醒→立案稽查→公开曝光” 五步工作法,并结合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形成从预警到处罚的完整闭环。并且,注重实质大于形式,对通过境外壳公司转移资产的行为,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新定性交易,追缴税款。

虽然这会在政策执行初期引发短期焦虑,但长期将重塑 “主动申报” 的纳税文化,逐步扭转 “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 的侥幸心理。

这会激发投资者重新评估投资架构中税务效率的问题。例如,通过香港互认基金投资海外资产,可享受分红免税至 2027 年,而直接持有境外股票则需承担 20% 税负。这种差异可能推动财富管理机构推出更多合规产品,如挂钩境外指数的 QDII ETF。

并且这项政策,或能有效抑制地下钱庄等非法换汇行为,同时促进合规渠道发展。

三、执行细节与长期平衡

尽管当下全球 CRS 机制覆盖广泛,但部分离岸中心仍存在信息交换滞后问题,这给了不法分子一定的操作空间。此外,加密货币交易等新兴领域的监管需进一步细化规则,当下并无很好方法应对洗币等资金出境方式。

此外,需明确境外已缴税款的抵免细则,避免双重征税,应该允许纳税人凭完税证明申请抵免,但需注意分国分项计算限额。

最后,政策执行初期需避免 “一刀切”,例如对初创企业境外融资、留学人员海外兼职等合理需求给予适度包容,税务部门可通过动态调整 “白名单” 机制,平衡监管力度与经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