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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天然砂出口。如果境外的企业明知此规定,仍然向中国企业采购天然砂,那必然中国企业只能通过非法手段出口。请问这种情况下,境外的采购企业是否也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所述情形,境外企业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分析如下: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天然砂是我国禁止出口的货物(台港澳地区除外)见下表;体现在监管条件上:2505100000、2505900090的监管条件有“8”即禁止出口。另据商务部消息,2022年8月3日起决定暂停天然砂对台湾地区出口。
2、《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一种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但仅限于进口而不包括出口,故境外企业向中国企业采购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3、境外企业向中国企业采购禁止、限制类商品,实践中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勾结甚至教唆境内企业实施走私行为,如出具虚假贸易合同协助伪报品名走私出口,那么境外企业则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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