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敲响警钟

莫让火花变“祸”花

在密闭的装修环境中

飞溅的火星极易引燃可燃材料

烟雾瞬间弥漫

逃生通道受阻

每一次违规操作

都是对生命的漠视!

然而部分单位心存侥幸

违规动火、无证上岗、

无审批作业、无防护操作

最终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和深刻的教训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10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灵溪镇某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负责该大厦装修的某公司员工谢某某在装修时使用明火作业。

经调查,谢某某在装修时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给予谢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

该装修单位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罚款7000元。

装修单位在上述作业中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进行公告,同样违反上述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上述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罚款7000元。

综上,该装修单位被处以罚款合计14000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焊接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一组动图告诉你

违规动火作业有多可怕

违规动火作业易引发火灾

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更是违法行为!

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杜绝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

从业人员也应自觉遵守安全规范

筑牢防线,防患于未“燃”

来 源: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 辑:吴恬恬 胡佳锦

一 审:张忠财 金鹤立

二 审:叶 聪

终 审:潘长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