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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来源

8月4日,京东汽车账号针对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阑途公司)起诉北京汽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3)、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1)、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2)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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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京东三公司与被上诉人阑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案情简介

01‍ 案情简介

关于被诉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

2023年9月上旬,京东公司3推出“震虎价”养车产品/服务品牌低价营销活动。为此,自同年9月15日起,京东三公司分别在各自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微博、APP、抖音店铺等,以及线下经营活动中持续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宣传活动,所发布的线上线下广告、宣传文案等都使用了“震虎价”一词。

关于被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

2023年9月28日,京东公司1在微信公众号“京东汽车”中发布《京东养车“震虎价”十一升级:轮胎保养5折,全国1400多家门店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其中提到“‘震虎价’在十一又有新动作。9月26日,京东养车宣布所有‘震虎价’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

2024年5月30日,微信公众号“京东汽车”发布以《京东养车618向2亿车主作出承诺:让养车‘有保障、更专业’》为题的文章,文中“震虎价”一词以高亮蓝色字体设置了链接,点击链接显示:“震虎价是京东汽车事业部京东养车在去年9月推出的一种低价营销活动”“在活动期间,线上平台的轮胎、空调滤芯等汽车保养产品页面均标注‘震虎价’,同款产品价格低于途虎养车平台”等表述。2024年10月14日,“京东汽车”微信公众号发布《京东养车震虎价!真低价才敢比价》的文章,其中设置的高亮蓝色字体“震虎价”链接也有“同款产品价格低于途虎养车平台”的表述。

其他相关事实:

2023年9月26日,阑途公司的关联公司TUHUCarInc.即途虎养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虎公司)股票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2023年9月27日,有网络自媒体发文称,“9月26日,是途虎养车在港股上市的日子...当日,京东集团副总裁、京东零售汽车事业部总裁缪某在微信朋友圈发文:‘恭喜友商挂牌上市,让更多人关注到汽车后市场。近期,大家也看到京东养车推出了“震虎价”,在此我想邀请大家一起监督,所有“震虎价”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同时,京东养车承诺,将坚持大牌低价、品质服务、正道成功,决不牺牲消费者利益来换取利润’”,文章还转发了相关微信截图。

2023年10月7日,阑途公司向京东公司1、京东公司3发送《律师函》,内容称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下架、删除与“震虎价”有关的链接、微博、视频、宣传资料。京东公司1、京东公司3同月9日签收了相关《律师函》。

02‍ 法院审理‍‍‍‍‍‍‍‍‍‍‍‍‍

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震虎价”及其中的“虎”字均被京东三公司赋予特定贬损之义。其宣传内容多处突出使用了与阑途公司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商业标识,如使用相同的“虎”字标识,以虎爪被压配图、老虎形象拟制人暗喻使用带有虎头形象标识的阑途公司等。并明示低价营销比对对象就是途虎养车平台,如其宣传内容有“...产品页面均标注‘震虎价’,同款产品价格低于途虎养车平台”表述等。容易得出“震虎价”指向对象是阑途公司及其品牌的结论。

且京东三公司选择阑途公司关联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之际,推出以“震虎价”为名的系列营销活动具有明确针对性,京东三公司使用“震虎价”一词实施低价营销活动,明显带有贬损市场竞争对手阑途公司的主观意图。综上,京东三公司通过实施以“震虎价”为名的低价营销活动,编造、传播阑途公司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阑途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对于京东三公司宣布的低于友商5%的降价幅度,阑途公司提供了“途虎养车”APP与“京东”APP中相同商品销售价格比对的证据,证明京东平台的部分商品价格与阑途公司商品价格相同,也有部分商品价格高于阑途公司价格,还有部分商品价格并未达到承诺的5%的降价幅度。京东三公司对此的 解释是按照实际成交价结算最终应低于5%,成交价格如果高于友商将做退款处理。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律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京东三公司宣布的5%价格折扣,并未明确是按实际成交价结算,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获得了按实际成交价结算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显然会因此遭受损害。综上,京东三公司实施“震虎价”低价营销活动中,发布的商品降价承诺信息与事实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京东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京东三公司连带赔偿阑途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京东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京东汽车”、微信视频号“京东汽车”、微博“京东汽车”、抖音“京东汽XXXXXX”、“京东养车APP”连续10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京东三公司因与阑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一)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为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 象。 二审法院认为, 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但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辨别的。截至被诉行为发生之前,被上诉人的“途虎”商标,以及“途虎养车”品牌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且被上诉人在经营活动中亦使用了老虎头像图案。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在汽车维修保养行业中有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识中使用了“虎”字样或老虎头像图案,在被上诉人“途虎”商标及“途虎养车”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上诉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震虎价”及相关配图的行为,会使消费者认为系针对 被上诉人 。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传播误导性信息,并损害被上诉人商誉。 上诉人不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震虎价”一词,还配有相关图片,例如受伤的虎爪被高山压住,山顶站立着被上诉人品牌吉祥物;有以老虎形象拟制的汽车维修人员手持带有“虎”字标识产品的画面,其中“虎”字与被上诉人所采用的特殊美术字体的“虎”字字体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使用“震虎价”并配有相关图片,意在说明其产品或服务价格低于被上诉人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且配图中的内容明显具有贬损被上诉人之义。因此,上诉人实施了传播误导性信息,并损害被上 诉人商誉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上诉人在使用“所有‘震虎价’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的宣传用语时,并未同时告知消费者如果价格高于友商则会退款。在这一宣传场景下,消费者会误认为上诉人推出的“震虎价”商品的价格一定是比友商低5%。即使上诉人所述“价高退款”属实,亦不影响消费者在特定场景下会产生误解。并且,如果上诉人同时告知消费者“价格比友商低”和“价高退款”,则消费者亦可能不会选择与上诉人进行交易。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

03‍ 二审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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